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

来源 :中国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eileizuh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适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而且,世界上主张废除死刑的舆论力量越来越强大,据大赦国际的最新统计,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 有效地限制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办法有三:一是实体法的从严适用;二是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三是证据规则的严格遵从。上述三者共同作用,必将大幅度地减少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其他文献
本文对刑法的解释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虽然解释方法繁多,但没有一种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所有条文都解释得符合正义,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各种解释方法既不完全一致,也不完全对立。
本文对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文章围绕刑法解释方法与方法论、形法解释的定位、刑法解释的思维基础、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解释方法的应用等进行了阐述。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定的罪名,在1979年的刑法中,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的。本文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及其与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是比较难以把握的,犯罪分子也会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合同诈骗行为狡辩为经济合同纠纷,以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特别是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商品房信用贷款成为各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和竞争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法制尚不健全,房地产市场仍处于发育阶段,信用缺失,一些不良的房地产开发商在贷款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欺诈行为,加之一些银行为扩大规模,盲目减低贷款审查和要求,交易行为不规范,进行违法操作,为贷款带来巨大的风险。值得刑法专家关注的是,实践中的一些“假按揭”贷款欺诈行为已达到犯罪的
非暴力犯罪应废止死刑目前,在我国完全废止死刑还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但减少或严格限制死刑一直为部分领导、民众及广大学者所坚持。建国以来,“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始终没有改变,立法和司法也大体体现了这一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犯罪率的激增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国家在颁布的一些单行刑法中对非暴力犯罪较多地配置了死刑,这些非暴力犯罪大多数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当时看来,死刑的较多适用的确为打击犯罪、扭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是几千年来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和理论。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在古典自然法基础上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他对死刑本质的无情抨击,在当时的
由于理解上的不一,在分析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立法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经济犯罪和刑事政策这两个概念进行厘定。本文主要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各类犯罪为论述对象,也即取“小经济犯罪概念说”或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不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和图利性的职务犯罪。
学界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争论与探讨方兴未艾,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运行,经济犯罪作为一类危害严重的犯罪日益受到关注,其刑罚对策的选择尤其是死刑的设置与适用无论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社会公众意识还是在主流舆论导向上,囿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成因,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区和感性的冲动,对之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结合当前国情,探讨经济犯罪死刑设置的科学性,提出实践中的应对策略即为本文之主旨。
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问题,首先应研究经济犯罪的概念及其范围,才便于研究哪些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并可以废除死刑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学界认识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3种观点:一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主张的最广义经济犯罪说,即认为“经济犯罪是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或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的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的经济活动,
“杀人者偿命”是一句古老的谚语,其基本含义就是对于非法杀人者,就得以剥夺其生命的方法将其处死。在现今社会,国家不允许私人亲自杀死非法的“杀人者”,而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为私人“报仇”,以法律的名义对非法的“杀人者”,以死刑这样的刑罚来将“犯罪人”处死。“杀人者偿命”这一古老的谚语在很多国家的古代或者近代都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地影响到死刑适用频率的高低。现今我国在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