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与下的补偿协商——论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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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结构是中国独有的市场现象。这个现象产生于依所有权归属将股份分类;藉此分类,只有某些种类的股份能够在证券交易市场流通。为数众多的非流通股导致了市场的缺失,例如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的失灵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第二部分简述历史背景与现行改革。第三部分检验传统观点下改革的法律依据—合同理论。然若认为流通股股东的损失,是源于行政当局允许非流通股流通所致,公法救济途径应是可尝试实行的方式。惟美国法之征收行为理论,仍不足以提供对流通股股东补偿的法律依据。第四部分转向对授与行为理论的讨论,并论证在中国之改革下,采此一理论,能够为政府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在取得流通权利前须补偿流通股股东,提供法律依据。在授与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第五部分利用经济分析评估中国现行的改革。首先探讨赋予流通股股东补偿的权能时,依据效率性和中国的实际考虑,应实行财产法则或补偿法则。接着探讨比起在中国脉络底下常见的行政改革,私人协商机制无疑是相当特殊的现象。最后,提出几点确信能控管风险、促进改革执行效率性的建议,不仅与现行的改革有关,亦能有助于未来授与行为理论的实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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