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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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典,民法典本身体系化的标志是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不可回避或绕过《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制度框架,但也不能"照单全收".必须立足于民法典的私法品格,以民法学的科学理论为支撑,总结十四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经验,借鉴域外立法,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实行制度重塑,制定民法总则,最终实现民法典及民商法体系化的目标.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问题,当然不限于前文讨论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这些制度。民法基本原则、物、权利救济以及期间等,也是需要关注的制度。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在本文的议题下,讨论通过对《民法通则》的相关制度的重塑走出一条民法总则的立法路子,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消灭时效无疑是亟需着重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旨在就上述制度重塑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达到解决民法总则的制度构建问题。在本文的议题下,还有一点需要附带提出。这就是《民法通则》在一些传统的民法专业概念前加上“民事”前缀,从而创设了一些不同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众所周知,这些民法专业概念也都是理论抽象和规范抽象的产物,有其对应的现实存在,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现实存在是合同、遗嘱等,民事权利的现实存在是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民事义务的现实存在是各种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的现实存在是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这些对应的现实事务均没有加上“民事”这一前缀。因此,未来的民法总则完全可以删去“民事”这一前缀,使得这些专业概念更加简洁,也符合节约资源(纸张)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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