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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苗族历代祖先们积累下来的民族准则,对现代苗族人的行为起到了一定决定作用。当国家刑法的一些立法精神与流传到当代的苗族习惯法中所体现的一些价值相符合时,西部地区苗族的习惯法就能够对我国刑法进行一定补充,可以起到预防某些犯罪行为出现的作用。榔规又称为议榔,西部地区苗语称之为“构榔”,“构”有“说”、“议”等意思,且还有“咒”、“发誓“之内涵。“构榔”这个词语简单的说是“议约”或“议定公约”,另外还有“集体发誓”或“组织决定”的意思。在西部地区的苗族社会中,寨老是起到支柱性支撑作用的民间组织,是由西部地区苗族村寨中品德高尚、社会地位高的老人组成,苗语称这些老人为“娄方”。寨老进一步可以分为:活路头、理老、鬼师和牯脏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