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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新修改的《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生产食品、药品等11类产品的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并要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逐步实施这些产品质量的责任跟踪与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