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集合

来源 :河北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me198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其他文献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
晚近以降,我国刑事立法、修改频繁,凸显积极刑法观,显现一般预防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犯罪化.“高空抛物”于第一次审议时纳入刑法规制圈,经过征求意见,第二次审议时对“高空抛物”入刑进行了部分修改,第三次审议时正式获得通过.日前立法已定,而对“高空抛物”犯罪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仍须审慎审视.我们需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恪守刑法保护的底线伦理之念,重视刑事立法的道德诉求,并经受立法正当性审视与刑法体系性控制的双重制约,审视刑事立法正当性问题.严格的法律道德主义可以成为高空抛物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高空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