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暗”投“明”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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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前我写过一篇名为《弃“暗”投“明”》的短文,主张放弃暗补实行明补。《读书》今年第五期所载郑也夫先生的《明补与暗补——住房社会学断想之二》一文,勾起了我进一步的思考,特别是文中所讲暗补“使不同阶层的人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更是一语中的,使人有豁然开朗之感。
  人们一般认为,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但我现在要说,这个一般的看法是大有问题的。一个人的实际所得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两个部分。若以货币收入来衡量,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中国确实是个典型的平均主义社会,但若考虑到包括各种暗补在内的非货币收入,则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中国却远非是平均的了,至少是平均之中有不平均,“大锅饭”之中有“小锅饭”。限于资料,以改革开放进行了十年的一九八八年为例。该年城市居民所得的暗补额为人均三百五十三点七元,占居民总收入的22.3%。各种补贴不仅背离了熨平初次分配不平等的初衷,而且还加剧着不平等。改革的过程是经济货币化的过程,也是暗补逐渐变明补的过程。但这是有代价的,代价之一是收入差距特别城乡收入差距和城市居民收入差距骤然扩大,因为以前以隐在形态存在的收入差距随市场化货币化程度的提高而显形化了。在某种意义上,弃“暗”投“明”的程度就取决于人们对收入差距扩大所能承受的程度,当然它更取决于暗补受益者的抵抗程度。因此弃“暗”投“明”将会路漫漫,所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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