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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选择权的制度设计存在缺失。笔者以权利维度下的程序正义为视角,着重分析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观念的确立、意志相对自由理念的完善、人权保障功能的跟进、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实现。在借鉴相关国家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应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时,应享有申请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