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多次让与中受让人的权利顺位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haishixinyongh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第一种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让与优先主义。此种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将债权让与视为准物权契约,系一种处分行为,可发生与物权变动类似的效力。债权人一旦作出了有效的让与,债权就移转给了最先的受让人,不得再就同一债权另行向其他人为有效让与。 “即使后让与合同有效,债权人对权利的再处分已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若无先受让人的同意则归于无效,即使后让与的债权通知债务人在先,债务人已向后受让人的履行也要依不当得利返还。”正如海因·克茨所言:“争议可以通过时间顺序的优先权原则来解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最先获得债权者具有优先权,可以对抗任何后来获得或扣押该债权者。”第二种是以法国法为代表的通知优先主义。“在法国,单纯的让与并不能使受让人处于权利占有的地位。”《法国民法典》仅赋予了让与以有限的效力——让与权利的协议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是有效的;但对相关的第三人而言,只有在债务人得到了债权让与的正式通知,或者受让人是通过司法裁决或公证文书得到的让与等情形下,受让人才被认为是获得该让与的权利。事实上,最清楚表达
  这一主义的是意大利民法典第1265条的规定:“一个债权作为数个转让标的被转让给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首先产生效力;如果时间是确定的,虽然后发生但被债务人最先接受的转让首先产生效力……”采取这种优先主义的理由是:“对债务人的通知是对同一债的多重让与的制约因素;据此,未及时做出通知的受让人被认为是有某种程度上的疏忽,应该被后接受让与但最先做出让与通知的受让人所取代。由于对一无形财产,即债权的实际拥有是不可能的,通知被看作是相当于实际拥有的最近似的做法。”第三种是登记优先主义。这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国际公约对应收款让与所确定的规则。该规则就是要求让与通知必须在公共登记机关登记之后才能对第三人生效,并且多重让与中的多个受让人之间也按照登记先后确定优先权。这一规则的理论依据是:记载让与通知的公共登记机关使受让人能通过及时登记来保持其优先权地位,通过为第三人提供一个可以在先让与的客观途径来保护第三人。
  比较与评析
  ·让与优先主义既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又造成资源的浪费
  让与优先主义强调以较早受让者为优先,但德国法又规定:“出于保护债务人的考虑,第二次让与通知先到达债务人,同样使第二受让人可以受领清偿。”这造成了双重让与中债权的最终归属与债务人的清偿效力并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出现了逻辑上的矛盾。另外,依让与优先主义,先受让人与让与人订立合同后,就当然地取得了该债权,次受让人即使已经受领了债务人的给付,也要依不当得利向先受让人返还,这必然会增加交易的成本。
  ·通知优先主义缺少对世公示性
  采通知优先主义原则,向债务人为通知,相对便利、明确,易于实践中操作和把握,不会不合理地增加通知人的负担和困难;且以通知或承诺确定受让人的优先地位,将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和对受让人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统一起来,可便于债务人向真正的债权受让人为履行,避免债务人向不享有优先权的受让人为履行后,有权的受让人还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处理起来过于曲折和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使善意的受让人和债务人得到了确定有效的保护,也有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维护。但通知或承诺仅仅是对债务人作出的,不能完全起到交付或登记那样的对世公示作用,即不能直接对世人表征权利的存在或变动。它不利于对在先受让人的充分保护,并有可能给让与人欺诈的重复让与提供了方便。
  ·登记优先主义在适用上具有局限性
  登记优先主义首先为债权让与提供了明确的公示方法,使交易中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记录了解到债权让与的状况,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其次,由于登记机关为独立于交易各方当事人的中立机构,将登记作为债权让与的公示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采让与优先主义中几个当事人恶意串通倒签相关日期从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但是,登记优先主义一般仅适用于金融机构办理应收款转让业务和让与担保业务。一般民事活动中的普通民事主体及一些非专业帐款受让人进行的一般的小额债权让与活动,采登记优先主义不仅会增加让与的成本和履行程序的繁琐性,还会降低让与速度和让与频率。这与现代交易中追求的交易便捷和债权的顺畅流转目标是不相符的。
  我国的应然选择
  从以上各国应对多重让与所采取的不同标准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各种优先主义各有优长,也存在各自的不足之处。所以,单纯采用某一种主义作为准则都是不完整的。我们应该综合运用各种主义,避其缺欠,取其优势,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说来,在连续让与中受让人的优先地位可按下述规则确定:首先,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或者能够以类似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变动方式对债权让与的变动进行公示的,则以公示的时间先后确定各受让人的优先顺序。
  其次,在不能以交付或登记为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应以确定形式将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时间来确定受让人的优先顺位。最后,在既不能以交付或登记进行公示,又没有为让与通知或经债务人确认的,则各受让人基于有效的债权让与,均仅仅取得了请求让与人移转债权的权利,该权利为一种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原则,各受让人的地位平等。此时,即应按债权规则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法医中心)
其他文献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其合理的角色定位和技术设计,被认为是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种优化模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开始引进交叉询问制度的理念,此后“两高”的司法解释又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使交叉询问制的总体框架在我国基本确立。然而,由于传统的职权注意诉讼模式影响及对交叉询问制度认识的粗浅,其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对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分析  通常
期刊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任何贪图享受、消极懈怠、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
期刊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中华传统美德.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好引导,指导学生通过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学习和认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在教学中渗透我国传统
随着经济社会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思想与情绪的主要因素,企业发生的重要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都将无法躲避媒体的关注.面对突发事件,有效稳
理论争议  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入”户
期刊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参与者和实践者.近年来,孝感市政协按照“坚持三心、深化三进、抓好三建”的工作思路,积极搭平台、聚资源、优条件,
期刊
摘要: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发展快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本文查阅了相关资料,积极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加快行业监管法律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三个方面探讨问题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有效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在党中央关于尽快形成“三不腐”体制机制指示精神的引领下,中国航天科工三院课题组从梳理国内外治理腐败理论和廉政建设经验的重要启示入手,建立了国有军工企业“三不腐”体
期刊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我国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物权法第106条,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期刊
志愿服务活动要立足工作实际研究设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志愿服务项目,使得志愿服务活动真正融入时代生活、走进人们心灵、引领社会风尚、服务发展大局.本文从志愿服务品牌五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