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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