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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已经有不少律师成功参与委托立法的先例,但从整体上看,委托立法仍然缺乏制度的有效调控,这也使得采取委托方式所立之法质量参差不齐。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委托立法前的预先风险评估制度。从立法源头上把握立法主动权,防止出现“一托了之”的情况。要确定受托方资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委托立法的基本流程、经费的使用范围等,并出具立法风险评估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