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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察1908~1932年提出的多种中文有机化学命名方案中有关重要芳香族化合物与杂环化合物的命名及其特点的基础上,论证了在化学命名的用字上,音译要优于意译与象形;进而指出1932年教育部颁布的《化学命名原则》制定苯、萘、蒽、菲等全新的音译名以及确立"取字应以谐声为主,会意次之,不重象形"的定名总则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