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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一书阐述的历史法学派的基本主张为切入点,评判该学派其中主要的思想,研究其中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的主张和方法论。
关键词 民族精神 方法论 基本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1-02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是由德国著名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著述中选编而成,旨在突显由他所创立的“历史学派”的基本思想在1814年至1840年的发展。此书虽然篇幅较短,但是所谈论的内容却是深刻难懂的,正如译者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自己所说的“不少人读起来仍会觉得不那么畅快”。笔者在研读此书的过程中对译者的话颇有同感。然而,开卷必定有益。虽然不能全面把握书中之精华,但所能感受之部分已让笔者受益匪浅,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为何要研究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一)目前国内研究状况的层次较浅
在中国法学界,历史法学派早已被列为理解法律的不可缺少的前见之一。但是,对该学派的研究多见于教科书和相关文章的一般性、表面化的介绍,缺乏全面的、深度的了解。
造成上述状况的最大原因莫过于于我们手头的研究资料的匮乏,特别是国内缺少历史法学派的经典著述,尤其是像萨维尼这样的学派创始人的研究成果,而且是那种未经旁人解读的没有掺杂进旁人意识的作品。只有从这些最初的著述出发,我们才可能对历史法学派及其基本思想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这本书正好为我们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二)流传下来的形象有片面、误读之嫌
萨维尼的理论是十分丰富和难以把握的,他著述中的基础性观点在流传过程中被简化成少数几个标签性的内容,而且这些观点多是绝对化地纲领性表达。例如:法源于文化的历史性;从民族精神推导出法本身,要与理性主义的法典和国家立法绝然对立;完全拒绝自然法。
上述这些纲领性的表达与萨维尼整个著作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忽略,而且由于这些纲领性表达的绝对化,把萨维尼的观点固定在众所周知的、一直重复的立场上,从而导致了无休止的争执和矛盾之中。如果全面准确了解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那么许多没有价值的争论就会得以避免。
二、历史法学派提出了哪些基本思想
既然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在流传过程中失去完整性,甚至是失去了真实性。那么,较为全面地了解这些具体的基本思想就显得特别重要。笔者以此书为根据总结如下:
(一)法的是如何产生的
在法的产生问题上,萨维尼的观点动摇了把制定法作为唯一法律渊源的主张,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文化力量和民族精神上。
法产生的源泉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即被萨维尼后来所称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的共同意识产生于时代发展中经常反复再现的同样的需求、一种内在必要性的相同感受,例如旧的日耳曼典章经常在经历了所有的革命后完整地被抢救下来,就是一个有力的明证。
法产生的过程是民族精神静默地起作用的过程,不是偶然的或任意的,也不是单纯依照最好的信念,运用意志而产生的。法在民众生活中成长,与民众一起发展,与民众的本性和特点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法的发展受民众一切活动的驱动。
然而,上述状况在法学家阶层出现之后有所改变。民众的功能被法学家所取代,法开始在科学方法的指引下在语言中成长,落入法学家的意识掌控之。但是,长期以来的传统使得法不可能与民众生活彻底决裂。由此便产生了法的双重生活,即法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法与特殊的科学生活,萨维尼将前者称为政治因素,后者称为技术因素。而技术因素与政治因素相比未必处于上风地位,尤其是在共和制典章中政治因素往往起着更为长久的影响。
(二)立法的任务和使命是什么
按照萨维尼上述关于法产生的观点,立法应该展现并维护真正的法,即民众的自身的意志。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由于政治目的而产生的并没有急迫需求的法。
一部优秀的法典应该具有完整性,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案件。另外,法典的形式对其成败的影响往往更加明显,例如法典应当用语简洁,而且不是那种空洞的毫无意义的简洁。
立法技术尚未完善的时代,制定出来的法典必定是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么这些法典必然具有重大缺陷而且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当代的而且是会祸及将来的。对当代的影响就是法典无法为司法服务,实际决定司法的不是大家所当然认为的法典,而是法典之外的东西,法典各种具体的规定变得无效和矛盾。对后代有害是指它不但不能给后来需要法典的时代提供有用的素材,反而作为重要的渊源阻碍了与各方面的关联。这样的制定法容易变成对法的徒劳无益的损害。
立法的任务和使命在于:立法不仅要反映民众的自身意志,为当代的社会现实服务,而且还要注意到为后世积蓄有益的素材。正如年轻的民族拥有明晰的法律观,但是由于缺乏语言和逻辑的艺术,未能给出优秀的法典的榜样,但是他们却提供许多特别的素材,构成了他们为后世的贡献。
(三)如何看待和处理过去与现代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所有观点,究其源头在于他们关注这样一个问题:过去与现在处于何种关系或者说生成与存在的关系如何?
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时代都是所有过去时代的继续与发展,与过去是密不可分地关联着,必须承认一些既存的东西,既存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主宰着我们。法的素材是民族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秉性和历史。我们的任务是认清具有内在必然性的给定的素材,并完整保存下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历史法学派绝不是像它的反对者所认为的屈尊于过去,而是在承认每一时代的价值和独立的基础上认识到当代与过去的关联,发现那些至今仍然有活力的东西。正所谓剔除糟粕,吸取精华。 对于先人留下传统保持正确的态度是极为重要的。首先,要拥有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不能浮光掠影地考察,否则收效甚微。其次,要定期审视前人的工作,去伪存真,因为某些严重的错误可能会混进真理之中统治着我们。总之,不能盲目地高估过去,也不能一味地怀疑与抵抗过去。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保持谦卑的态度,做到精神上的自由和独立,最终目的不只是继承过去,要从民族之崇高秉性出发去创造。
(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怎样的
萨维尼在作为大学校长和各种委员会成员期间接触到了法律实践工作,看到当时理论与实践的分离法律状况,从而把法学领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律具有理论与实践两面性,两者应该统一起来,否则理论会成为空乏的游戏,实践降格为纯手工活。理论在实践中变得生动,优秀的理论家在创造理论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一切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国民经济的关系。而法律实践要为立法准备。
(五)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是什么
萨维尼的主要著作与他的方法论都是密不可分的,他的方法论要求对法律素材进行“历史——语文学的”和“哲学——体系的”处理。历史的处理是指法律素材是历史先定的,需要设身处地予以考察;哲学的处理是指把这些素材化成内在体系,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的堆砌,而应构建法律素材的普遍精神关联。
在“罗马法的教育价值”一章中萨维尼提出探索罗马法是为了学习罗马法学家处理既有法律素材的方法。因为当代面临着更多的素材,假如掌握了这一方法,必定能做出更大的贡献。然而由于懒散的缺点,这一方法并不为当代人所掌握,因为它只有在把握当代与古代的关系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
以上五点是笔者读书过程中体会到的历史法学派主要的基本思想,然而难免有漏缺之嫌,即使总结出来的观点也不见得就是理解十分准确的。但这些观点毕竟是在尊重著作的基础上总结而得的。
三、怎样看待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读书的目的不仅在于单纯接受前人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引发自己的思考。下面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历史法学派基本思想的存在价值
首先,历史法学派从历史的视角研究法学提供了全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这与萨维尼所处的时代背景是有紧密联系的,当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科学性的新说明是哲学的和科学的革新运动的普遍口号。把法学理解成历史的科学,有利于去探究法律的源头。按照“民族精神”产生的法容易得到民众普遍的信赖和遵守,这对于一部法典来说是在重要不过了。
其次,历史法学派对历史的尊重和对后代的关怀是值得肯定的。萨维尼主张立法要重视审视前人所创并且至今有效的法律渊源,制定出能体现民众意志的真正的法。而且立法要为后世着想,需要为后世积蓄有益的法律素材。这种把法放在民族整个历史中对待的态度是有深度和长远眼光的。
再次,萨维尼提出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观点具有重大意义。这一观点为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鲜的途径,指出理论研究不应仅仅在语言上思辨地理性地进行,要给社会实践必要的关注。这一观点也成为几乎所有科学都信奉的真理。
最后,萨维尼的方法论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是有益的。对于法学素材,要做历史地处理和哲学地处理,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导论提到“科学的本性,从其内容关联上看,是把它们变成有机整体的必然性并加以完善,由此能获得知识概念的方法,将因此也变得是必然的和完善的”。
(二)历史法学派基本思想中的一些不足
尽管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法学界拥有主导地位,萨维尼也被称为“德国历史上最大的法学家”。然而,对历史法学派和萨维尼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些批判也具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历史法学派的政治倾向较为保守,阻碍了法律变革的进程。萨维尼偏好于稳定的情势,反对革命。他欲借助民族精神使人们形成民族认同感,促进德意志民族的统一。但是这种思想在平稳的时代或许是可以接受的,靠历史静默地作用去调整法。然而在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这种思想就显得碍手碍脚了。
第二,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与法律实践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虽然萨维尼提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观点,但是他的研究专注于对史料的研究,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并非是法律实践者而是大学教授,这些因素都导致“理论与实践结合”只是停在口号的层次上。只能说明萨维尼当时意识到了这个真理,但却没有实施它。马克思的评论或许更尖锐“萨维尼驾着船掉头,没有迎着风暴,而是向着出发地驶去,因为他觉得这是一条比较容易走的路。”
四、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历史法学为研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为人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途径。笔者认为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当代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关于注重从历史中、从民族风俗习惯中去认识和发现法律的法律观,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的法治建设是有启发意义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如何在学习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于本民族的法治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学知识体系,便是一个重大而又迫切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郑永流译.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2002(2).
[3]陈兵,蔡迪.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兰州学刊.2010(3).
[4]陈景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重视从中华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法学研究.2011(6).
关键词 民族精神 方法论 基本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1-02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是由德国著名思想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著述中选编而成,旨在突显由他所创立的“历史学派”的基本思想在1814年至1840年的发展。此书虽然篇幅较短,但是所谈论的内容却是深刻难懂的,正如译者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自己所说的“不少人读起来仍会觉得不那么畅快”。笔者在研读此书的过程中对译者的话颇有同感。然而,开卷必定有益。虽然不能全面把握书中之精华,但所能感受之部分已让笔者受益匪浅,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为何要研究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一)目前国内研究状况的层次较浅
在中国法学界,历史法学派早已被列为理解法律的不可缺少的前见之一。但是,对该学派的研究多见于教科书和相关文章的一般性、表面化的介绍,缺乏全面的、深度的了解。
造成上述状况的最大原因莫过于于我们手头的研究资料的匮乏,特别是国内缺少历史法学派的经典著述,尤其是像萨维尼这样的学派创始人的研究成果,而且是那种未经旁人解读的没有掺杂进旁人意识的作品。只有从这些最初的著述出发,我们才可能对历史法学派及其基本思想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这本书正好为我们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
(二)流传下来的形象有片面、误读之嫌
萨维尼的理论是十分丰富和难以把握的,他著述中的基础性观点在流传过程中被简化成少数几个标签性的内容,而且这些观点多是绝对化地纲领性表达。例如:法源于文化的历史性;从民族精神推导出法本身,要与理性主义的法典和国家立法绝然对立;完全拒绝自然法。
上述这些纲领性的表达与萨维尼整个著作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忽略,而且由于这些纲领性表达的绝对化,把萨维尼的观点固定在众所周知的、一直重复的立场上,从而导致了无休止的争执和矛盾之中。如果全面准确了解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那么许多没有价值的争论就会得以避免。
二、历史法学派提出了哪些基本思想
既然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在流传过程中失去完整性,甚至是失去了真实性。那么,较为全面地了解这些具体的基本思想就显得特别重要。笔者以此书为根据总结如下:
(一)法的是如何产生的
在法的产生问题上,萨维尼的观点动摇了把制定法作为唯一法律渊源的主张,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文化力量和民族精神上。
法产生的源泉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即被萨维尼后来所称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的共同意识产生于时代发展中经常反复再现的同样的需求、一种内在必要性的相同感受,例如旧的日耳曼典章经常在经历了所有的革命后完整地被抢救下来,就是一个有力的明证。
法产生的过程是民族精神静默地起作用的过程,不是偶然的或任意的,也不是单纯依照最好的信念,运用意志而产生的。法在民众生活中成长,与民众一起发展,与民众的本性和特点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法的发展受民众一切活动的驱动。
然而,上述状况在法学家阶层出现之后有所改变。民众的功能被法学家所取代,法开始在科学方法的指引下在语言中成长,落入法学家的意识掌控之。但是,长期以来的传统使得法不可能与民众生活彻底决裂。由此便产生了法的双重生活,即法与一般民众的生活、法与特殊的科学生活,萨维尼将前者称为政治因素,后者称为技术因素。而技术因素与政治因素相比未必处于上风地位,尤其是在共和制典章中政治因素往往起着更为长久的影响。
(二)立法的任务和使命是什么
按照萨维尼上述关于法产生的观点,立法应该展现并维护真正的法,即民众的自身的意志。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由于政治目的而产生的并没有急迫需求的法。
一部优秀的法典应该具有完整性,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案件。另外,法典的形式对其成败的影响往往更加明显,例如法典应当用语简洁,而且不是那种空洞的毫无意义的简洁。
立法技术尚未完善的时代,制定出来的法典必定是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么这些法典必然具有重大缺陷而且产生消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当代的而且是会祸及将来的。对当代的影响就是法典无法为司法服务,实际决定司法的不是大家所当然认为的法典,而是法典之外的东西,法典各种具体的规定变得无效和矛盾。对后代有害是指它不但不能给后来需要法典的时代提供有用的素材,反而作为重要的渊源阻碍了与各方面的关联。这样的制定法容易变成对法的徒劳无益的损害。
立法的任务和使命在于:立法不仅要反映民众的自身意志,为当代的社会现实服务,而且还要注意到为后世积蓄有益的素材。正如年轻的民族拥有明晰的法律观,但是由于缺乏语言和逻辑的艺术,未能给出优秀的法典的榜样,但是他们却提供许多特别的素材,构成了他们为后世的贡献。
(三)如何看待和处理过去与现代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的所有观点,究其源头在于他们关注这样一个问题:过去与现在处于何种关系或者说生成与存在的关系如何?
历史法学派认为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时代都是所有过去时代的继续与发展,与过去是密不可分地关联着,必须承认一些既存的东西,既存的东西不可避免地主宰着我们。法的素材是民族的整个过去给予的,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秉性和历史。我们的任务是认清具有内在必然性的给定的素材,并完整保存下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历史法学派绝不是像它的反对者所认为的屈尊于过去,而是在承认每一时代的价值和独立的基础上认识到当代与过去的关联,发现那些至今仍然有活力的东西。正所谓剔除糟粕,吸取精华。 对于先人留下传统保持正确的态度是极为重要的。首先,要拥有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不能浮光掠影地考察,否则收效甚微。其次,要定期审视前人的工作,去伪存真,因为某些严重的错误可能会混进真理之中统治着我们。总之,不能盲目地高估过去,也不能一味地怀疑与抵抗过去。正确的态度应当是保持谦卑的态度,做到精神上的自由和独立,最终目的不只是继承过去,要从民族之崇高秉性出发去创造。
(四)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怎样的
萨维尼在作为大学校长和各种委员会成员期间接触到了法律实践工作,看到当时理论与实践的分离法律状况,从而把法学领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律具有理论与实践两面性,两者应该统一起来,否则理论会成为空乏的游戏,实践降格为纯手工活。理论在实践中变得生动,优秀的理论家在创造理论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一切伦理的、宗教的、政治的、国民经济的关系。而法律实践要为立法准备。
(五)历史法学派的方法论是什么
萨维尼的主要著作与他的方法论都是密不可分的,他的方法论要求对法律素材进行“历史——语文学的”和“哲学——体系的”处理。历史的处理是指法律素材是历史先定的,需要设身处地予以考察;哲学的处理是指把这些素材化成内在体系,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的堆砌,而应构建法律素材的普遍精神关联。
在“罗马法的教育价值”一章中萨维尼提出探索罗马法是为了学习罗马法学家处理既有法律素材的方法。因为当代面临着更多的素材,假如掌握了这一方法,必定能做出更大的贡献。然而由于懒散的缺点,这一方法并不为当代人所掌握,因为它只有在把握当代与古代的关系的基础上才可能获得。
以上五点是笔者读书过程中体会到的历史法学派主要的基本思想,然而难免有漏缺之嫌,即使总结出来的观点也不见得就是理解十分准确的。但这些观点毕竟是在尊重著作的基础上总结而得的。
三、怎样看待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读书的目的不仅在于单纯接受前人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引发自己的思考。下面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历史法学派基本思想的存在价值
首先,历史法学派从历史的视角研究法学提供了全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这与萨维尼所处的时代背景是有紧密联系的,当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科学性的新说明是哲学的和科学的革新运动的普遍口号。把法学理解成历史的科学,有利于去探究法律的源头。按照“民族精神”产生的法容易得到民众普遍的信赖和遵守,这对于一部法典来说是在重要不过了。
其次,历史法学派对历史的尊重和对后代的关怀是值得肯定的。萨维尼主张立法要重视审视前人所创并且至今有效的法律渊源,制定出能体现民众意志的真正的法。而且立法要为后世着想,需要为后世积蓄有益的法律素材。这种把法放在民族整个历史中对待的态度是有深度和长远眼光的。
再次,萨维尼提出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观点具有重大意义。这一观点为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鲜的途径,指出理论研究不应仅仅在语言上思辨地理性地进行,要给社会实践必要的关注。这一观点也成为几乎所有科学都信奉的真理。
最后,萨维尼的方法论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是有益的。对于法学素材,要做历史地处理和哲学地处理,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导论提到“科学的本性,从其内容关联上看,是把它们变成有机整体的必然性并加以完善,由此能获得知识概念的方法,将因此也变得是必然的和完善的”。
(二)历史法学派基本思想中的一些不足
尽管历史法学派在19世纪的法学界拥有主导地位,萨维尼也被称为“德国历史上最大的法学家”。然而,对历史法学派和萨维尼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些批判也具有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历史法学派的政治倾向较为保守,阻碍了法律变革的进程。萨维尼偏好于稳定的情势,反对革命。他欲借助民族精神使人们形成民族认同感,促进德意志民族的统一。但是这种思想在平稳的时代或许是可以接受的,靠历史静默地作用去调整法。然而在重要的历史变革时期,这种思想就显得碍手碍脚了。
第二,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与法律实践存在较为严重的脱节。虽然萨维尼提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观点,但是他的研究专注于对史料的研究,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并非是法律实践者而是大学教授,这些因素都导致“理论与实践结合”只是停在口号的层次上。只能说明萨维尼当时意识到了这个真理,但却没有实施它。马克思的评论或许更尖锐“萨维尼驾着船掉头,没有迎着风暴,而是向着出发地驶去,因为他觉得这是一条比较容易走的路。”
四、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历史法学为研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为人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途径。笔者认为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当代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关于注重从历史中、从民族风俗习惯中去认识和发现法律的法律观,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华民族的法治建设是有启发意义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如何在学习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于本民族的法治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学知识体系,便是一个重大而又迫切的课题。
参考文献:
[1][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郑永流译.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2002(2).
[3]陈兵,蔡迪.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兰州学刊.2010(3).
[4]陈景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重视从中华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法学研究.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