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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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BEPS框架下,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国际税收规则研究提出了研究问题的方向,但仅限于讨论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国企业.BEPS1.0框架下,2014~2015年OECD发布的BEPS 15项行动计划报告中仅第1项行动计划报告没有达成最终研究成果,且仍限于讨论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国企业;2018年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规则研究取得的中期研究成果,讨论的适用领域扩大到经济数字化领域的跨国企业.BEPS 2.0框架下,BEPS第1项行动计划研究取得突破性的“双支柱”研究成果,其中的支柱2研究成果超越了经济数字化范畴,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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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广西(东盟)财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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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BEPS框架下,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国际税收规则研究提出了研究问题的方向,但仅限于讨论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国企业.BEPS1.0框架下,2014~2015年OECD发布的BEPS 15项行动计划报告中仅第1项行动计划报告没有达成最终研究成果,且仍限于讨论数字经济领域的跨国企业;2018年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规则研究取得的中期研究成果,讨论的适用领域扩大到经济数字化领域的跨国企业.BEPS 2.0框架下,BEPS第1项行动计划研究取得突破性的“双支柱”研究成果,其中的支柱2研究成果超越了经济数字化范畴,适用于所有跨境企业,并历史性地获得七国集团(G7)的背书,可望迎来运行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的历史性变局.我国进入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阶段,既是国际社会的重要引资国,也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投资国,更是经济数字化的发展中大国,理当高度重视“双支柱”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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