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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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目前,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问题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给予准确的把握,以下从三个方面说明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来看,凡是人们可以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都属于财产范畴。从可支配性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编程人员事前按前一定程序设定的由计算机符号和数据组成的编码,一旦网络虚拟财产被创造出来,它们就存在于网络空间并以网络账号为载体。从技术的角度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人力控制,包括删除、修改、使用和转移等。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
  (2)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不能普遍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说,它在数量上是有限的或需要花费劳动才能不断普遍地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网络虚拟财产产生技术机制上看,一方面,它是网络开发商在虚拟产品软件上事先预设的、在用户完成特定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其表现出来的存在形式是放置于计算机终端的电子数据,网络虚拟产品数量的控制受到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控制,这和现实生活中某种生产商不会无限制地去供应某种商品一样。因此,网络虚拟产品具有财产上的稀缺性。
  (3)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所谓价值性,是指具有满足人们在某种方面的需求。虚拟财产的取得,首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维持自己账号的运行,以便使自己网络账号创造更大的价值。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问题,可以依据网络虚拟产品在网络环境中存在的形式和状态不同机型分类,按照这种分类,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存储形式,即网络虚拟产品体现为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②效用形式,即网络虚拟产品体现为网络用户和网络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如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账号本身就是一种合同,是用户权利和开发商义务的统一体;③感知形式,即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如虚拟的动植物以及用户通过自己在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创造性的劳动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场景、游戏装备、角色服饰等形态。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就是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某种心理满足。民法上的物强调人们可以实际控制和利用,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其要求。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和利用:在自然界有成千上万种物质,但是并非每一种物质都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被人们控制的物才能够成为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支配的角度来看,依靠现在网络技术及网络账号,人们可以按其意志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各种各样的行为(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总之,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必然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之前没有出现的财产形式,会有更多的新生事物需要民法的调整。民法在此背景下,其调整对象的外延和范畴只有紧跟社会前进的步伐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服务。从现在法律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该纳入遗产范围:
  (1)从继承法角度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 3 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只要不是违法所得,根据民法自治及鼓励交易的精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应当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是合法财产。遗产在学术界的认定也与继承法这条规定相同,“遗产,作为继承法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时间特定。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继承的时间是按被继承人死记为标志来开始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的,被继承人死亡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享有权利和义务,所以该公民死亡时其财产就转变为遗产。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所谓遗产范围的限定性是指遗产必有是死亡公民生产合法取得的,并且在根据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可以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第四,内容上的合法性。遗产只能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没有合法取得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为遗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可以被继承:
  首先,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完全物权或者他物权。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合法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玩家取得的,这些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网络用户以网络服务合同为依据,从开发商那里获得网络虚拟产品,这种权利的取得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用户在获得网络虚拟产品后可以能过自己的劳动将网络虚拟产品转化成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力要看是不是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如果网络用户与网络开发商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生效条件,这就说明这种网络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后,有相当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非人身性的财产利益。对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是没有人身专属性的,如上传的图片,日志和资料等,另外,对于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和虚拟货币、网店的等级等这些也休现了一定的财产权益,这些有的是网络用户通过金钱直接购买,有的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因此不属于网络用户的专属性的财产利益,所以当网络用户死亡时,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继承。
  (2)从法律体系角度来分析
  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还没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也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相关的立法,但是,从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依然可以找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从《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看,其保护的财产范围并没有指明是具有某种特定形态,这里我们就可以对其规定含义进行扩大货解释:此处的财产也应该包含有些形财产,如网络虚拟财产,这也就是说,网络虚拟财产受到《宪法》和《民法通则》的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意义
  1.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法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生事物,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调节的滞后性,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继承的,这就造成在纠纷出现时不能很好地从司法上给予解决,更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一旦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改善极大地提高法律适应新时代的作用,更好地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积极性。
  2.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相对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来说是一个新生的概念,目前,不仅学术界对其定义、法律性质及权属存在较大争议外,而且在立法上除个别部门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给予明确保护外,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还没有对其有明确的规定,这种不明确的状态是严重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的。法律层面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不只是因为它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更是一个关乎人们生活质量和就业的大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财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遗产的类型,这是鼓励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给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从继承法的角度加以保护,便能够消除网络用户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心投入互联网产业,把它当成自己的事业,这也是对整个互联网产业秩序整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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