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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系统的探讨势在必行,因为只有良好运作的争点整理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审前程序的功能,才能真正达到集中审理的目的,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它能促进审理集中化,提高庭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第二,它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利益,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可见,构建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很有必要。
一、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从两大法系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来看,当事人在程序中起着主体性的作用,因此,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确立当事人主义的主体地位是当事人主义最基本的内涵。在我国,法官享有调查取证权似乎过大,不仅可以依职权调查,还可以依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可以保留,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要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所以,只有在争点整理中贯彻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才能凸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2.律师。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之一,也是一种法律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特别是那些较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离不开律师的帮助。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还缺乏一定的基础,但是我国的律师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参与到民事诉讼的律师越来越多,就其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功能发挥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争点整理的好与坏。因此,在我国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就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法官。虽然当事人在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但是并不能否定法官在审前争点整理中的作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主要由法官负责,起着引导、组织和控制的作用,以保障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方式
案件进入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之后,可以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平衡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需要。
1.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
会议型争点整理方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开庭,而是在类似于法官的办公室内或会议室内的地方,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共同探讨,整理和确定案件的争点和证据的争点整理方式。程序主持者既可以是合议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成员或者独任法官。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充分的讨论,并交换意见来进行争点整理。
2.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
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通过起诉状,答辩状和再答辩状等诉答文书以及与书状配套的相关证据的往返交换以实现简化、确定双方争点的一种争点整理方式。目前我国只实行一次诉答交换的方式整理争点,此种书面型争点整理的方式也是一个进步。
3.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
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是指通过公开开庭的形式来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的一种方式。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非正式的会议形式进行争点整理,但对于那些诸如公害、消费者诉讼、以公司发起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等,因其纷争内容涉及多数公众的利益,社会影响大,为广大群众所关心,因而不适宜通过非正式的方式,而应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整理争点。此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若当事人坚持公开进行争点和证据的整理的,人民法院也应该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来进行争点整理。
三、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结果
1.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诉讼效益角度来看,任何程序的运行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一定耗费,特别在案件增多、诉讼爆炸的时代,如果不论案件是否复杂或简单,是否有无争点,都适用争点整理程序,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司法负担。因此,审前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的案件。
2.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结果。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和引导之下,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完成了争点整理之后,争点整理程序即告终结。
四、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效力
争点整理的效力是争点整理程序完成的法律效果,是抑制诉讼材料随时提出主义的有效措施。赋予争点整理的效力既是督促当事人善尽促进诉讼义务的需要,也是审前准备程序发挥作用的保障。争点整理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拘束当事人。争点确定后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争议焦点被确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得在未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或未经过庭审法官裁决的情况下随意撤销、变更已固定下来的争议焦点。第二,在庭审中法官的审判范围受制于争议焦点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所进行的攻击防御及言词辩论要以争议焦点为基础,庭审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超出争议焦点范围所作的陈述不予考虑。争点的确定本质上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施处分行为的结果,是私法自治和诉讼自主原则的体现。
2.拘束法官。争点确定后对法官的拘束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官行使庭审指挥权应当受到争点及其次序的制约;法官在裁决中也不得遗漏争点。
3.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争点整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在起诉和答辩范围内不断促使扩大当事人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不断被当事人协议简化的过程。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体现在:一方面,法官只审理争点整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争点,对于没有列入争点讨论范围的事实、理由视为当事人没有争议而被法官在裁决中加以确认。另一方面,遗漏争点的责任应当由负有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这是由当事人胜诉动机决定的。
五,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
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它能促进审理集中化,提高庭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第二,它能有效保障当事人正当的程序利益,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可见,构建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很有必要。
一、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从两大法系的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来看,当事人在程序中起着主体性的作用,因此,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最为关键的一步就是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确立当事人主义的主体地位是当事人主义最基本的内涵。在我国,法官享有调查取证权似乎过大,不仅可以依职权调查,还可以依申请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可以保留,也符合我国国情,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要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所以,只有在争点整理中贯彻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才能凸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2.律师。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之一,也是一种法律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特别是那些较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离不开律师的帮助。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还缺乏一定的基础,但是我国的律师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参与到民事诉讼的律师越来越多,就其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功能发挥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争点整理的好与坏。因此,在我国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就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法官。虽然当事人在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但是并不能否定法官在审前争点整理中的作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主要由法官负责,起着引导、组织和控制的作用,以保障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方式
案件进入审前争点整理程序之后,可以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平衡当事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的需要。
1.会议型争点整理方式
会议型争点整理方法是指不经过正式的开庭,而是在类似于法官的办公室内或会议室内的地方,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共同探讨,整理和确定案件的争点和证据的争点整理方式。程序主持者既可以是合议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成员或者独任法官。法官通过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充分的讨论,并交换意见来进行争点整理。
2.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
书面型争点整理方式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通过起诉状,答辩状和再答辩状等诉答文书以及与书状配套的相关证据的往返交换以实现简化、确定双方争点的一种争点整理方式。目前我国只实行一次诉答交换的方式整理争点,此种书面型争点整理的方式也是一个进步。
3.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
开庭型争点整理方式,是指通过公开开庭的形式来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的一种方式。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非正式的会议形式进行争点整理,但对于那些诸如公害、消费者诉讼、以公司发起人为当事人的诉讼等,因其纷争内容涉及多数公众的利益,社会影响大,为广大群众所关心,因而不适宜通过非正式的方式,而应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整理争点。此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若当事人坚持公开进行争点和证据的整理的,人民法院也应该采取公开开庭的方式来进行争点整理。
三、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结果
1.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从诉讼效益角度来看,任何程序的运行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一定耗费,特别在案件增多、诉讼爆炸的时代,如果不论案件是否复杂或简单,是否有无争点,都适用争点整理程序,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司法负担。因此,审前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的案件。
2.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结果。审前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和引导之下,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完成了争点整理之后,争点整理程序即告终结。
四、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效力
争点整理的效力是争点整理程序完成的法律效果,是抑制诉讼材料随时提出主义的有效措施。赋予争点整理的效力既是督促当事人善尽促进诉讼义务的需要,也是审前准备程序发挥作用的保障。争点整理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拘束当事人。争点确定后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在争议焦点被确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得在未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或未经过庭审法官裁决的情况下随意撤销、变更已固定下来的争议焦点。第二,在庭审中法官的审判范围受制于争议焦点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所进行的攻击防御及言词辩论要以争议焦点为基础,庭审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超出争议焦点范围所作的陈述不予考虑。争点的确定本质上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实施处分行为的结果,是私法自治和诉讼自主原则的体现。
2.拘束法官。争点确定后对法官的拘束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法官行使庭审指挥权应当受到争点及其次序的制约;法官在裁决中也不得遗漏争点。
3.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争点整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在起诉和答辩范围内不断促使扩大当事人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不断被当事人协议简化的过程。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体现在:一方面,法官只审理争点整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争点,对于没有列入争点讨论范围的事实、理由视为当事人没有争议而被法官在裁决中加以确认。另一方面,遗漏争点的责任应当由负有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这是由当事人胜诉动机决定的。
五,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