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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一直被各国证券业界视为最恶质的违法形态,恶质的原因在于查处的困难,而其根源则在于违法主体的难以认定。该症结在中国证券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必须在查找中国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人员范围规定的纰漏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的相关理论,尤其是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最新修订为参考,对中国法中有关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