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存在必有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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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过《三国演义》的人都知道,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大权在握,把个窝囊皇帝汉献帝刘协玩弄于股掌之间。然而,他没想到,此后握有权势的司马昭也以同样的手段来对付他的子孙——“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于是有人说这是“报应”。在佛家的眼中,这种“报应”属于“因果报应”:种什么因,便得什么果。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这就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别人就会有理由用你的规则来玩你。
  从民间的朴素正义的角度,佛家“因果报应”的解释和规劝有一定的道理。不得不承认,曹操和司马昭的行为所构成的关系容易让人造成一种它们是因果关系的假象:首先,他们的行为相同,于是让人想到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以为他们是同一个逻辑链环上的不同的环:“你这么干,我也这么干”;其次,曹操的行为发生在先,司马昭的行为发生在后,与“因在先,果在后”的因果时间排序一致。
  但尽管如此,在思辨的眼光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曹操对付刘氏、司马昭对付曹氏这样两个事件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司马氏对付曹氏的行为,并不是由曹氏对付刘氏的行为引起的。即使不排除司马昭是从曹操那儿获得了“灵感”,他的行为也是当时权力斗争“强者通吃”的表现。这就像白天和黑夜的时间关系一样,白天过后是黑夜,但我们恐怕没人会认为,白天是黑夜的原因,黑夜是白天的结果。
  如果有人用手去推一个原本静止不动的小车,小车移动了,我们能说人的推力是使小车移动的原因吗?在我们看来,显然是可以这么说的,推力是小车移动的充分必要条件,很显然它的作用乃是小车移动的原因。某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我们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构成了因果关系。
  以上是就“单一原因”、“单一结果”而言的。事实上,某一原因可以产生多个结果,单一结果也可能产生于多个原因,甚至,多个结果可能产生于多个原因,情况很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好这样说,如果一个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原因,那么,此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充分条件组中的一个必要条件。比如,在黑暗之中,如果灯光亮是一个人看见光明的原因,那么,电灯是好的,打开能亮就是“灯光亮、这个人不是瞎子”这个充分条件组中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灯是坏的,打开了不亮,无论如何这个人都不会看到光明,所以灯光亮不是这个人看到光明的原因。
  然而英国哲学家休谟不会同意我们的意见。他会坚持认为,打开电灯,和这个人看见光明压根就是两件事情。不错,在打开电灯后这个人确实看到了光明,然而它们是时间上的先后的事件,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们就一定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呢?我们只是依靠习惯把它们联系起来,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能认为“因果关系”只是我们心理上的产物?我们只能感知经验事实,但却无法“感知”超越经验事实层次的因果关系,我们又凭什么说“看见”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呢?
  休谟的第一个疑问我们上面已经作了解答,就是用是否构成充分、必要条件来检验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逻辑联系。时间上的先后只是因果关系的一个特征,而如果它们之间有内在恒常的逻辑联系,则必构成因果关系,比如,“万物生长靠太阳”,这是一个恒常的逻辑联系。
  关于休谟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实际上也不难回答。在休谟看来,人们凭借自己的感官发现一个事物经常跟着另一个事物,这样重复了许多次后人们便在心理上产生一个习惯,认为它们之间有某种联系,并且假设在一个事物中有某种能力,这个事物可以借这种能力毫无差错地产生出另一事物来;于是,人们便将一个事物称为原因,将另一个事物称为结果。也就是说,这种关系在他看来并不是事物之间的逻辑必然性,而只是人们心理的必然性。然而,休谟却无法回答:如果事物之间不具有逻辑的必然性,凭什么人在第二次推小车后,小车仍然移动呢?这还不说明人推车与小车移动之间的关系,具有独立于人的逻辑必然性吗?
  至于说人不能“感知”超越经验事实的“因果关系”,这本来就是废话。在这里,休谟实际上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经验感知事物,而理性探究事物的关系。事实上,人类的经验在感知事物时,只能是单独、相继地进行感知,而在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时,已经由经验范畴上升到了理性范畴。因此,人类即使“感知”不到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可以在理性层面上“看见”这种关系——它不是由经验检验,而是由充分、必要条件的逻辑关系来检验。
  无论如何,坚信事物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我们的思维、科学认识、日常判断、法庭审案等的一个保证。否则,很多科学上的规律就不会被人们发现,我们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无法推理下去。
  
  编辑/姚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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