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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及不合格血液”纳入医疗产品消费损害赔偿的范畴,并赋予了医疗产品消费者及其家属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赔偿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