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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日趋重视,但很多土建施工企业的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跟上国家安全监管理念和推进步伐,从国家到企业安全监管“百步走”已经走了九十九步,而直接面对施工生产并决定着最后一步是否走通的基层单位却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上还有很大缺陷,依然存在各种“不协调”,制约着安全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土建施工企业必须消除各种“不协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立可行的“管理规矩”,缕清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内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协作队伍安全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安全人员技术水平,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从基础到过程实现本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关键词]土建施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92;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2-0057-02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紧迫、更加严格,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步入创新阶段,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为国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企业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同年国家开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安全生产进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党的十八大提出“聚红线之识、行法治之道、筑安全之基”,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纳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国家和企业的各个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日趋重视,制定了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更新,這也造成了国内土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跟上国家安全监管理念和推进步伐,很多企业的管理意识和要求仍停留在口号上,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有力的实施,特别是基层施工单位受既往的工作思路影响,对安全监管理念的更新、转型推动较慢,甚至抵触,有些单位嘴上说着“安全第一”却忽视安全基础管理,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开展步履维艰。
从国家到企业安全监管“百步走”已经走了九十九步,而直接面对施工生产并决定着最后一步是否走通的基层单位却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上还有很大缺陷,依然存在各种“不协调”,制约着安全监管的进一步发展。
1.安全监管理念与具体实施不协调
理念引导行动,国家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对于安全工作的管理理念很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监管分离”等等,但具体到施工项目上,以经济为唯一目标的陈旧思想仍然在作祟,科学的安全监管理念在执行中走了样。一是“党政不同责”,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拆迁和后勤,在安全监管上不干涉、不主动、不尽职,不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结果好皆大欢喜,出现问题了就声明没权限,造成的结果是党政同利,而不是党政同责;二是“一岗未双责、管业务弃安全”,有些基层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部门不理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管理理念,认为涉及安全的管理都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情,对自身业务上的安全监管推诿扯皮,甚至不做安全业务、不做安全管理,放弃管理自身业务中的安全问题,等待安全监管部门来“擦屁股”,造成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时无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整改,疲于奔命,事倍功半。三是“监管不分离”,有些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法规、制度不学习、不思考、不执行,盲目的进行项目管理,不认真理解国家要求企业设置安全专职管理机构的目的,只是单纯的将单位的业务进行分割,造成安全监管部门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2.安全监管制度完善与工作推进不协调
土建施工企业成立时间长短不一,企业管理形式不一而足,但随着工程项目不断增加,承揽领域不断扩展,很多安全监管制度和诸多业务要求未能有效传承,有的虽然延续下来但缺少应有的重视,束之高阁,未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有的在施工过程中根本起不到运行作用,不适应管理需要,只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存在,对基层施工工作起不到管控作用;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全面,漏洞较多,不具备执行下去的基础。企业基层单位整体管理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还没有形成“管理规矩”。
3.安全监管职责与承担工作不协调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很明确,但具体到基层单位上,承担的工作与国家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的职责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工作思路不清晰。企业基层单位不能正确理解“安全监管部门管两头,业务部门抓中间”、“安全监管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监督检查以安全监督为主体”的职责思路,只要涉及“安全”两个字的业务均由安全监管部门去做,甚至有的基层单位领导将其他部门不愿意做或者自认为无人去做的工作都安排给安全监管部门,以各种杂七杂八的业务牵制安全监管人员的精力,职责思路不清,“眉毛胡子一把抓”,管理思路混乱,导致安全监管部门成了专职“打杂”的部门。
4.职责权利与承担责任不协调
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权重不足,与经济管理几无交叉,不能为企业创造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以经济效益为主的企业管理中缺少经济管理手段支持,甚至得不到应有的职业尊重,实施管理力度较低;同时,土建施工企业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仍然不明确,具体管理中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去执行,一旦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似乎所有的责任都成了安全监管人员的,出现问题后,都知道会对社会、单位和个人产生巨大影响,往往是单单拿安全监管人员“开刀”,对于生产责任制中的岗位职责责任在问题处理时采取回避的态度。在企业中地位较低的安全监管人员却要承担较大的责任,有时其他业务上的责任也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成了名副其实的“替罪羊”,这种职责权利与承担责任的严重失衡导致很多安全监管的人员失去了从事这份工作的热情,安全监管队伍更加涣散。 5.安全监管人员能力与工作需要不协调
随着土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建施工企业人才紧缺,安全监管人员更加不能满足要求。监督部门人员能力应比其他部门能力更高才能有监管的力度,但受旧的管理思路影响,企业往往是将自身专业技能欠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做到从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用;部分单位限于人员严重不足,只能使用大量临聘人员和新毕业学生在现场从事安全监管工作,自身专业技能欠缺,不熟悉现行标准、规范,不清楚安全管控重點,“事前工作没思路,事中管控不到位,事后整改不及时”,造成监管队伍整体力量不强,缺乏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管控能力,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6.协作队伍管控与企业管理要求不协调
现在的土建施工企业很大程度上属于“管理效益型企业”,没有自身直接施工的力量,依靠协作队伍完成生产任务,但大多数协作队伍是以前的“包工队”或想牟取暴利的新兴“包工头”转型注册的劳务公司,拿到工程以后,利用各种关系,以牟利为主,很不正规,在管理上跟不上土建施工企业的要求,部分基层单位对协作单位管理不够严格,协作队伍没有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按照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本身并未开展实质性的安全管理,造成整个项目安全监管形成了“断崖”的模式,安全监管理念走了九十九步而毁在了最后这一步上。
综上所述,土建施工企业必须消除各种“不协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首先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立可行的“管理规矩”,缕清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内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协作队伍安全管理体系,然后逐步提高安全人员技术水平,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从基础到过程实现本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1.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土建施工企业尤其是基层单位必须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监管分离,协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管两头,业务部门抓中间”的管理理念,才能奠定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必须认识到随着国家土建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不是短期要求,“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树立长期的管理理念,杜绝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必须实施“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在安全监管与行政主管同利同责,形成制约机制,要组织参与安全管理建章立制,参与施工过程安全监督和监察,发动党政工团做好安全文化宣传,推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模式,形成责权利统一的机制;必须推进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摒除安全监管部门不干事的偏见,对只抓生产不落实安全管理、对在岗而不履行“双责”的领导和部门,秉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其主要责任;必须逐步推进“监管分离”的理念,从上而下推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认识到国家法律规定企业设置安全专职机构不是为了业务的分割,而是要解决企业内部的自检和监管体系,实现企业内部有监管的局面。
2.建立可行的“管理规矩”
土建施工企业不论成立时间长短必须不断学习和传承优良的安全监管制度和业务要求,逐步摒弃陈旧的管理理念和不适应的规定,将安全监管人员从繁重的无谓的业务中“解脱”出来,留下更多的思考和总结的时间,针对涉及的行业领域和管理模式制定操作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系统性、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了规矩而不落实、不执行,等于没规矩!必须对违反规则的现象分类进行处理,通过严肃处理树立更加适宜的“管理规矩”,使企业安全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缕清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内部主体责任
土建施工企业生产规模大、站线长、作业工点多,在安全监管上与厂制化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单纯依靠安全监管,很难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土建施工企业必须推进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监管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监督检查以安全监督为主体”的职责思路,形成业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形成以业务为主体明确安全管理主体部门和人员,对只做自身业务不做安全业务、不做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不进行落实整改的部门和人员,秉承“谁管业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其主体责任。杜绝在过程中不落实主体和监管责任,不履行职责,而在事后将监管部门当成“替罪羊”的现象。
4.强化安全监管队伍
必须认识到监督部门人员能力要比其他部门能力强才能有效进行监管,要逐步从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拔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监管队伍的血液更换,将自身专业技能欠缺的人员、临聘人员和新毕业学生进行调岗锻炼,尽量不要安排到监管队伍中;要逐步改善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环境,维护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尊严,真正让安全监管成为值得珍惜的事业;要逐步增强监管队伍整体力量和素质,达到监管人员有理念、有技术、有原则、有方法,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5.建立协作队伍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监管要防微杜渐,不能忽视管理过程中的任何细节,直接面对施工生产的协作单位是安全管理的末梢神经,末梢神经坏死就会让整个组织瘫痪。必须更新完善与协作队伍的合同管理,强力推动协作队伍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依据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实质性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限制准入,彻底解决安全监管的“断崖”模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6.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
必须充分认识到奠定了安全监管的基础,就是完善了项目管理的根基!根基牢固的同时又不能停滞不前,形势不断变化,管理不断提高,科技不断创新,土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也必须与时俱进,夯实了安全基础管理,就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在项目施工前做好安全管理策划、专业性安全风险评估,在管理过程中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关注安全受力验算、注重工程结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等等,同时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推进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等高端科学的管理手段,形成有基础、有技术、有发展的科学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
李绍先(1973-),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中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从事公路、铁路、建筑工程方面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与研究。
[关键词]土建施工;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92;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2-0057-02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国家和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紧迫、更加严格,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步入创新阶段,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为国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企业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同年国家开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安全生产进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党的十八大提出“聚红线之识、行法治之道、筑安全之基”,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纳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国家和企业的各个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日趋重视,制定了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理念不断更新,這也造成了国内土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跟上国家安全监管理念和推进步伐,很多企业的管理意识和要求仍停留在口号上,缺乏正确的理解和有力的实施,特别是基层施工单位受既往的工作思路影响,对安全监管理念的更新、转型推动较慢,甚至抵触,有些单位嘴上说着“安全第一”却忽视安全基础管理,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开展步履维艰。
从国家到企业安全监管“百步走”已经走了九十九步,而直接面对施工生产并决定着最后一步是否走通的基层单位却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上还有很大缺陷,依然存在各种“不协调”,制约着安全监管的进一步发展。
1.安全监管理念与具体实施不协调
理念引导行动,国家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对于安全工作的管理理念很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监管分离”等等,但具体到施工项目上,以经济为唯一目标的陈旧思想仍然在作祟,科学的安全监管理念在执行中走了样。一是“党政不同责”,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的主要工作仍然是拆迁和后勤,在安全监管上不干涉、不主动、不尽职,不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结果好皆大欢喜,出现问题了就声明没权限,造成的结果是党政同利,而不是党政同责;二是“一岗未双责、管业务弃安全”,有些基层单位的主管领导和部门不理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管理理念,认为涉及安全的管理都是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情,对自身业务上的安全监管推诿扯皮,甚至不做安全业务、不做安全管理,放弃管理自身业务中的安全问题,等待安全监管部门来“擦屁股”,造成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时无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整改,疲于奔命,事倍功半。三是“监管不分离”,有些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对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法规、制度不学习、不思考、不执行,盲目的进行项目管理,不认真理解国家要求企业设置安全专职管理机构的目的,只是单纯的将单位的业务进行分割,造成安全监管部门起不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2.安全监管制度完善与工作推进不协调
土建施工企业成立时间长短不一,企业管理形式不一而足,但随着工程项目不断增加,承揽领域不断扩展,很多安全监管制度和诸多业务要求未能有效传承,有的虽然延续下来但缺少应有的重视,束之高阁,未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有的在施工过程中根本起不到运行作用,不适应管理需要,只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存在,对基层施工工作起不到管控作用;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全面,漏洞较多,不具备执行下去的基础。企业基层单位整体管理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还没有形成“管理规矩”。
3.安全监管职责与承担工作不协调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很明确,但具体到基层单位上,承担的工作与国家和企业现行有关规定的职责不统一,随意性较大,工作思路不清晰。企业基层单位不能正确理解“安全监管部门管两头,业务部门抓中间”、“安全监管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监督检查以安全监督为主体”的职责思路,只要涉及“安全”两个字的业务均由安全监管部门去做,甚至有的基层单位领导将其他部门不愿意做或者自认为无人去做的工作都安排给安全监管部门,以各种杂七杂八的业务牵制安全监管人员的精力,职责思路不清,“眉毛胡子一把抓”,管理思路混乱,导致安全监管部门成了专职“打杂”的部门。
4.职责权利与承担责任不协调
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在企业管理中权重不足,与经济管理几无交叉,不能为企业创造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以经济效益为主的企业管理中缺少经济管理手段支持,甚至得不到应有的职业尊重,实施管理力度较低;同时,土建施工企业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仍然不明确,具体管理中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去执行,一旦施工中发生安全问题似乎所有的责任都成了安全监管人员的,出现问题后,都知道会对社会、单位和个人产生巨大影响,往往是单单拿安全监管人员“开刀”,对于生产责任制中的岗位职责责任在问题处理时采取回避的态度。在企业中地位较低的安全监管人员却要承担较大的责任,有时其他业务上的责任也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成了名副其实的“替罪羊”,这种职责权利与承担责任的严重失衡导致很多安全监管的人员失去了从事这份工作的热情,安全监管队伍更加涣散。 5.安全监管人员能力与工作需要不协调
随着土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建施工企业人才紧缺,安全监管人员更加不能满足要求。监督部门人员能力应比其他部门能力更高才能有监管的力度,但受旧的管理思路影响,企业往往是将自身专业技能欠缺的人员安排到安全监管部门,未能做到从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用;部分单位限于人员严重不足,只能使用大量临聘人员和新毕业学生在现场从事安全监管工作,自身专业技能欠缺,不熟悉现行标准、规范,不清楚安全管控重點,“事前工作没思路,事中管控不到位,事后整改不及时”,造成监管队伍整体力量不强,缺乏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管控能力,起不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6.协作队伍管控与企业管理要求不协调
现在的土建施工企业很大程度上属于“管理效益型企业”,没有自身直接施工的力量,依靠协作队伍完成生产任务,但大多数协作队伍是以前的“包工队”或想牟取暴利的新兴“包工头”转型注册的劳务公司,拿到工程以后,利用各种关系,以牟利为主,很不正规,在管理上跟不上土建施工企业的要求,部分基层单位对协作单位管理不够严格,协作队伍没有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按照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本身并未开展实质性的安全管理,造成整个项目安全监管形成了“断崖”的模式,安全监管理念走了九十九步而毁在了最后这一步上。
综上所述,土建施工企业必须消除各种“不协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首先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立可行的“管理规矩”,缕清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内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立协作队伍安全管理体系,然后逐步提高安全人员技术水平,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从基础到过程实现本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1.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
土建施工企业尤其是基层单位必须树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监管分离,协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管两头,业务部门抓中间”的管理理念,才能奠定企业安全监管的基础。必须认识到随着国家土建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不是短期要求,“以人为本”的安全观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要树立长期的管理理念,杜绝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必须实施“党政同责”的原则,明确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在安全监管与行政主管同利同责,形成制约机制,要组织参与安全管理建章立制,参与施工过程安全监督和监察,发动党政工团做好安全文化宣传,推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模式,形成责权利统一的机制;必须推进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摒除安全监管部门不干事的偏见,对只抓生产不落实安全管理、对在岗而不履行“双责”的领导和部门,秉承“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其主要责任;必须逐步推进“监管分离”的理念,从上而下推行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认识到国家法律规定企业设置安全专职机构不是为了业务的分割,而是要解决企业内部的自检和监管体系,实现企业内部有监管的局面。
2.建立可行的“管理规矩”
土建施工企业不论成立时间长短必须不断学习和传承优良的安全监管制度和业务要求,逐步摒弃陈旧的管理理念和不适应的规定,将安全监管人员从繁重的无谓的业务中“解脱”出来,留下更多的思考和总结的时间,针对涉及的行业领域和管理模式制定操作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系统性、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了规矩而不落实、不执行,等于没规矩!必须对违反规则的现象分类进行处理,通过严肃处理树立更加适宜的“管理规矩”,使企业安全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缕清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内部主体责任
土建施工企业生产规模大、站线长、作业工点多,在安全监管上与厂制化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单纯依靠安全监管,很难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土建施工企业必须推进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安全监管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监督检查以安全监督为主体”的职责思路,形成业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形成以业务为主体明确安全管理主体部门和人员,对只做自身业务不做安全业务、不做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监管人员在发现问题不进行落实整改的部门和人员,秉承“谁管业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其主体责任。杜绝在过程中不落实主体和监管责任,不履行职责,而在事后将监管部门当成“替罪羊”的现象。
4.强化安全监管队伍
必须认识到监督部门人员能力要比其他部门能力强才能有效进行监管,要逐步从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中选拔安全监管人员进行监管队伍的血液更换,将自身专业技能欠缺的人员、临聘人员和新毕业学生进行调岗锻炼,尽量不要安排到监管队伍中;要逐步改善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环境,维护安全监管人员的职业尊严,真正让安全监管成为值得珍惜的事业;要逐步增强监管队伍整体力量和素质,达到监管人员有理念、有技术、有原则、有方法,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5.建立协作队伍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监管要防微杜渐,不能忽视管理过程中的任何细节,直接面对施工生产的协作单位是安全管理的末梢神经,末梢神经坏死就会让整个组织瘫痪。必须更新完善与协作队伍的合同管理,强力推动协作队伍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依据国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实质性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限制准入,彻底解决安全监管的“断崖”模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6.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
必须充分认识到奠定了安全监管的基础,就是完善了项目管理的根基!根基牢固的同时又不能停滞不前,形势不断变化,管理不断提高,科技不断创新,土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也必须与时俱进,夯实了安全基础管理,就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在项目施工前做好安全管理策划、专业性安全风险评估,在管理过程中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关注安全受力验算、注重工程结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等等,同时更新科学的管理手段,推进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化建设等高端科学的管理手段,形成有基础、有技术、有发展的科学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
李绍先(1973-),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中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从事公路、铁路、建筑工程方面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