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新兴的第四类传播媒介。著作权作为一种与传统传媒关系密切的权利,在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后,网络著作权便成为著作权一种新的形式,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情况,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网络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因此探讨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抑制日趋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网络著作权环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侵权 形式 保护方法
根据2014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半年新增网民1442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达到46.9%。著作权的许多类别的作品如文字、音乐、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已成为网络传播的主要内容,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印刷和电视创播的巨大差异,使得传统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在已不再适用,网络著作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挑战,为此我国也先后出台了各类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立法上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之处。因此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其创作,又障人民大众对作品的合法使用,以及协调网络管理者传播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在我国网络著作权觉醒方面应该引起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等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由于客体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具有扩大化,开放性,跨国性,无形化等特点。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分为静态客体与动态客体以及特殊客体三大类,其中静态客体又可分为文字形式与图片形式。动态客体可分为音频文件与视频资料两类。复杂客体专指计算机软件。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对一些被上传至网上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的侵权,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未经作者允许将作者的文字作品放置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浏览或下载。即未经允许对作者的作品在网络中大规模传播或使用。以营利或获得网络流量为目的
2.针对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中关于被上传至互联网上的一部分具有艺术价值或反映热点问题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摄影作品,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利用这些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大规模传播如浏览、复制、下载。假如没有给权利人带来损害,但使用人因此获利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有权追偿,我国相关法律并无完全规定,此形式侵权应引起立法者的注意。
3.针对音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下有许多的音频作品被创作出来并上传至互联网上。也应运而生了许多供此类音频作品下载的网站。网站将音频提供给用户下载获得了丰厚的盈利。以理论上来说,这些盈利必须要给著作权人给付合理的费用,但现实中著作权人并未获得报酬。
4.针对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大家所熟知的互联网上的盗版电影。
四、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主要有三大方面:难以定性、难以取证、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随着日益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针对现实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实特定探讨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关注网络发展的动态,监测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新情况、新形势,及时的修改相关法律,不给高技术侵权人员可趁之机。
2.完善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托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管理。著作权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可以规范网络服务传播,使网络作品的使用效率提高。
3.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没有确定的标准,无法具体使用哪种计算方法,由权利人和法庭考虑最有力于保护著作权的原则决定。
4.培养专门性的网络监督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网络技术保护,使他们熟练掌握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识别与技术反制。网络著作权侵权是利于网络技术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具备很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因此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对有关部门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只有监管部门技高一筹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此类高科技侵权行为。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网络著作权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和网络监管技术的发展,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现存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将被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孙晓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制与社会,2012年1月。
[3]苗雪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9.(8)。
[4]张砚,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5]江春妍,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商业经济,2012年1期。
[6]涂靖,从盛大文学起诉百度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法务法案,2012年15期。7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侵权 形式 保护方法
根据2014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半年新增网民1442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达到46.9%。著作权的许多类别的作品如文字、音乐、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已成为网络传播的主要内容,由于网络传播与传统的印刷和电视创播的巨大差异,使得传统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在已不再适用,网络著作权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挑战,为此我国也先后出台了各类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立法上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之处。因此既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其创作,又障人民大众对作品的合法使用,以及协调网络管理者传播者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在我国网络著作权觉醒方面应该引起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等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由于客体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有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具有扩大化,开放性,跨国性,无形化等特点。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分为静态客体与动态客体以及特殊客体三大类,其中静态客体又可分为文字形式与图片形式。动态客体可分为音频文件与视频资料两类。复杂客体专指计算机软件。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对一些被上传至网上的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的侵权,网络管理者或网站运营者未经作者允许将作者的文字作品放置在自己的网站上供网民浏览或下载。即未经允许对作者的作品在网络中大规模传播或使用。以营利或获得网络流量为目的
2.针对图片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中关于被上传至互联网上的一部分具有艺术价值或反映热点问题或具有经济价值的摄影作品,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私自利用这些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大规模传播如浏览、复制、下载。假如没有给权利人带来损害,但使用人因此获利的情况下权利人是否有权追偿,我国相关法律并无完全规定,此形式侵权应引起立法者的注意。
3.针对音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下有许多的音频作品被创作出来并上传至互联网上。也应运而生了许多供此类音频作品下载的网站。网站将音频提供给用户下载获得了丰厚的盈利。以理论上来说,这些盈利必须要给著作权人给付合理的费用,但现实中著作权人并未获得报酬。
4.针对视频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大家所熟知的互联网上的盗版电影。
四、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主要有三大方面:难以定性、难以取证、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随着日益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针对现实中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实特定探讨一些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关注网络发展的动态,监测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新情况、新形势,及时的修改相关法律,不给高技术侵权人员可趁之机。
2.完善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托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相应的方式进行管理。著作权采用集体管理制度,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又可以规范网络服务传播,使网络作品的使用效率提高。
3.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网络著作权损害赔偿没有确定的标准,无法具体使用哪种计算方法,由权利人和法庭考虑最有力于保护著作权的原则决定。
4.培养专门性的网络监督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网络技术保护,使他们熟练掌握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识别与技术反制。网络著作权侵权是利于网络技术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具备很高的网络技术水平,因此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对有关部门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只有监管部门技高一筹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此类高科技侵权行为。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网络著作权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和网络监管技术的发展,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现存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必将得到有效治理,网络著作权人的权利将被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孙晓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制与社会,2012年1月。
[3]苗雪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9.(8)。
[4]张砚,网络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法制与社会。2011年20期。
[5]江春妍,论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商业经济,2012年1期。
[6]涂靖,从盛大文学起诉百度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法务法案,2012年15期。7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