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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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大学生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培育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分析了当前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现状,探讨了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的建议。
   [关    键   词]  生态法律意识;自我学习;社会实践
   [中图分类号]  G7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5)16-0040-03
   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也付出了沉重代价。这种发展模式虽然使得中国迅速摆脱了贫穷,绝大多数老百姓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日子,但由于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近年来我国因气候与地质灾害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为此党中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置,并将其作为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模式。当代大学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因此,培养大学生的生态法律意识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认清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内涵和基本内容是培养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前提。
  (一)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内涵
  要理清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内涵,有必要先以法律意识的内涵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作为切入点着手研究。
   不同学者对于法律意识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个人更倾向于我国著名的法学理论学者张文显的观点。他对法律意识的定义可概括为:法律意识是与个体或群体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相关联的,是人关于法现象的认知、心理与意志的统称。根据上述定义的理解,可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定义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法律所持的认识、理解、看法、观点与信仰。
  由前两个定义可知,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是大学生法律意识表现形式中的一种,它除了具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上述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它体现了人与自然相处和谐、高效的生态关系,以生态认识以及环境评价的方式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保护的立法与法律适用中,以及在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中表现出来。
  (二)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
   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由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大学生生态法律观念以及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三个部分构成。
   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是整个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第一部分,也就是初级阶段。由于受到个人思想差异以及每个人所处不同环境的限制,因此多样性就成了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的特征。
  大学生生态法律观念是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第二部分。在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全部内容中,生态法律观念具有关键的作用。具体来说,生态法律观念由大学生生态法律认知、大学生生态法律情感以及大学生生态法律评价三部分组成。大学生生态法律认知是大学生对生态法律的形式、内容,在运行的生态法律的性质及作用等生态法律现实,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与感知。
   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是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内容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最高级的阶段。既是大学生对生态法律现象经过理性认识的成果,也是大学生对生态环境法律现象的自觉的表现形式,它是通过法学家、法律思想家研究最终表现出的理性的思维结果,同时也是学者们在充分研究当前所运行的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表现出的理论化、整体化、系统化以及理性化思考的成果。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不像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和大学生生态法律观念所体现的特征,它只针对某一方面或细化到某个生态法律问题的认识及观点,它是对相关生态法和生态法律现象所表现出的问题的理论化、整体化、系统化以及理性化的思考成果。
  二、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
  通过与大学生的交流,笔者认为,当前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状况:
   (一)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生态法律意识的提出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出与全面实践阶段,因此在与身边所认识的大学生进行交流时,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并不懂什么是生态法律意识。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对于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解读都是基于法理学专业对于法律意识的理解,并添加相关生态环保法的相关内容。对于这个概念的解答最为接近的就是学习环境保护法方向的研究生了,但他们给出的解答也与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缺失
   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缺失的具体表现为:第一,生态法律感觉不强。由于学校宣传以及平时关注新闻的原因,大学生或多或少会知道生态法律、法规,但大学生自身不具备生态法律意识,所以大学生的生态法律观不强。第二,生态法律情绪缺乏,具体表现为对违背生态法律的行为无法识别,无法表现出情绪的特点。第三,生态法律情感淡薄。由于无法识别生态行为的善恶性,情绪便无法识别,因此就无法体现出对生态法律的情感。第四,幻觉缺失。通过对前三个领域的分析,笔者认为幻觉是感觉、情绪与情感的综合体现。由于前三个特征都存在着缺陷,因此就无法表现出幻觉。由这四个因素叠加,可以确定大学生的生态心理所呈现的潜意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三)大学生生态法律观念淡薄
   前文提到生态法律观念又由生态法律认知、生态法律情感和生态法律评价三部分组成。首先从生态法律认知来分析,绝大多数大学生对生态法律都知晓,但多数情况是只知道有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却并不了解。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情况属于对生态法律的认知不足。其次从生态法律情感的角度来分析,在对生态法律认知几乎仍处于空白的情况下,对于生态法律情感的程度必然不深。最后从生态法律评价的角度来分析,由于前两者均存在显著的缺陷,因此生态法律评价对于当前的大学生并不适用。综合上述三个因素,大学生对于生态法律观念的理解只停留在初级阶段。    三、当前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除了大学生自身不重视,学校教育方面也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
   (一)大学生生态法律理论体系的缺失
   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薄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关理论体系的缺失。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早已出台,但真正开始重视并深入研究生态法律的法理还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短期内难以形成完整的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
   (二)高校对于生态环境法的重视程度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本科阶段环保法课程是作为选修课而非必修课开设的,而且几乎只限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这就导致教育对象的受众面缩小了许多。因为无法作为公共课或是必修课开设,所以大学生对于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的重视程度弱了许多,出现了想学的大学生学不到,能学的大学生不爱学、不想学的负面现象。
   (三)社会舆论对普及生态法律的宣传不够
   校园内生态法律意识培养氛围不浓虽然是当前我国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堪忧的主因,但社会舆论对于当前的现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我国的社会舆论对于生态环保的宣传几乎只停留在生态道德教育的层面,对于生态法律方面则少之又少。相应普法宣传的匮乏,自然不能引起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国民对于生态法律的重视与学习。
   四、培养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的思考
   笔者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的是法学专业,研究生阶段所学的专业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向。通过对于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与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教育的对比研究,我认为,虽然前者所属的学科方向与专业范畴与后者不尽相同,但两者之间仍然有值得相互学习、借鉴的方面。由于本文所研究的方向是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因此笔者将以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自身存在缺陷为主,再结合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的相关共同点给出加强与完善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并完善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建设
   这是全面改善当前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严峻现状的基础。大学生虽然存在着生态法律心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的先天缺陷,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学校的教育进行后天的强化与完善。一套严谨、完善的生态法律思想体系是学校开展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的根本前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有关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因此当务之急是有关学者尽快建立一套严谨而完整的大学生生态法律思想体系。
   (二)高校应当重视生态法律意识教育
   现阶段大学生生态法律教育处于探索与重视程度不足的阶段,但要实现保障我国顺利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教育职能,完善大学生生态法律教育的开展是当务之急。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当前我国高校对于生态环保法的定位仍是选修课。笔者认为可以将这门课程改为必修课,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生态环保法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而且也能促使大学生认真去学习生态环保法的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可通过诸如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方面的公共课学习一些基础知识,目的是让所有的大学生都能接触并认识生态法律这门知识。
   (三)将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与生态法律意识教育有机结合
   虽然两者之间分属的学科方向不同,且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也不相同,但是这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两者的学位证书都属于法学专业。因此可以说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与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培养有着交叉的关系。尽管如此,但目前两门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几乎没有,属于“井水不犯河水”的情形。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因为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生态平等观教育、生态义务观教育、生态良心观教育、生态善恶观教育、生态正义观教育。生态平等观、生态良心观可以很好地弥补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缺失,而生态义务观、生态正义观与生态善恶观则可以强化大学生生态法律观念。这样的交流与借鉴不仅可以有效填补生态法律思想体系空白所造成的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开展不利的窘迫现状,而且也能为法律专业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在日后全方位的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提供有益的参考。
   (四)大学生加强自我学习,提高生态法律意识
   由于目前生态法律思想体系不健全,因此要提高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自我学习是唯一的方法。前文提到,当前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与生态法律观念都存在着缺陷,亟待提高。所以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自我学习的关键,在于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法律心理与生态法律观念的自我学习能力。实践当中应当按照先从生态法律心理再到生态法律观念的顺序进行。首先在大学生生态法律心理方面,笔者认为可以积极感受美好的生态环境为切入点,培养大学生对于生态环境的接纳与爱护的心理,为进一步培养生态环境保护的心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自我学习,形成完整的生态法律心理。其次在生态法律观念方面,因为法理学是所有法学科目的基础,所以可以法理学的法律观念的内容作为切入点,通过学习并了解法律观念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学习生态法律观念。
   (五)积极参加生态保护社会实践
   理论教育是否完善,关键在于能否经受住社会实践的检验,因此需要将社会实践纳入大学生生态法律意识教育的环节内。具体方法包括参与城市大扫除,参与植树活动以及参加普及环保法宣传,此外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寻找生态环保法的有关案例进行学习与了解,既可以通过网络搜寻,也可以通过旁听法院庭审获得。这样可使全体大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环保法知识。对于环保法专业的大学生而言,由于有从事对口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以上方法仍无法完全满足这类大学生的需求,因此他们的实践活动仍需要在前述的基础上,前往律师事务所或是法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庭参与具体案件的学习并积极参与案件研讨,强化所学环保法的知识,为今后具体参与环保法的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赵惊涛.论生态法律意识[J].社会科学战线,2003:266-269.
  [3]李国帅.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及其培养[D].山东理工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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