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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把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作为刑事诉讼第13条第1款中规定的“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笔者认为,这种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有问题的,因而有必要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