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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一种经济联合的重要形式,已被现实的经济生活所确认,也已得到《民法通则》的认可。但是,它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在经济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却是人们还不曾探讨的问题,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要求人们不得不研究这个问题。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里,许多经济关系是通过经济合同来建立的,不正确认识合伙在经济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就不能真正解决一些社会现实经济问题,也就不能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向纵深发展。因此,本文就此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