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监管当局对跨界定增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有些类似于当前我国四大自贸区正在试点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仅仅是针对特定行业的定增以及特定上市公司跨界的情形进行"一事一议",并不是全部禁止跨界定增这种商事行为本身属于商法商事主体私法自治的范畴,经济法对这种市场行为的干预,必须从法律的层面界定权力运行的必要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