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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艾。但也存在着公务员泛化问题。立法上难以克服的“法官文官化”即是其中之一。由于司法与行政的巨大差异,“法官文官化”会加剧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吞噬。摧残司法独立。进而对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簦于法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不同性质。对它们也不能实行同样的公务员考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