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应给予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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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的法律借鉴及法律依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须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此外,在第14条,第18条以及第20条都作出了保护儿童权益的规定。
  在对儿童的监护方面,西方各国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的义务,而且通过公法化的干预予以保证。例如美国,为了帮助困难家庭的儿童,政府实施了救助困难家庭计划、强制执行父母的抚养义务以及增进家庭安全和稳定的措施;为了保证这些法律得到实施,形成了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律明文规定,12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独处而必须有成年人陪同,放学后,如果家中无人照看,即是违法。如果在大街上发现有学龄孩子没有上学,警察会上前干预,会找到孩子的家长,情形严重的将由法庭出面,发传票给家长。英国、澳大利亚也有类似的对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所专门制定的法律。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2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我国法律所作的这些规定需要具体的落实,其中必然会提出对儿童必需要有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二、需要陪同的儿童年龄界定和陪同要求
  
  制定适合我国情的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制度,需要研究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在此仅就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及陪同要求提出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年龄上限
  我国需要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就目前来看,似乎确定在十四周岁比较合适。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必为其任何行为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三,《民法通则》将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不超越其理解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第四,依据我国现行教育制度,排除留级、因病休学等特殊情况,完成小学教育的孩子年龄通常也就是十四岁左右。可见,至少目前我国法律认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缺乏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心智尚不健全,需要有人专门的观护。将我国需要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上限确定为十四周岁,不仅符合我国现有法律的立法本意,而且也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陪同要求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是否达到入学年龄,分为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后儿童。鉴于两者行为能力、处事能力、认知能力的程度的不同,对于他们的陪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学龄前儿童,不可以让其独处,也不可以让其仅仅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处而没有成年人照看,应当始终处在负责陪同的成年人的眼皮底下、可控范围之内;而对于学龄后儿童,陪同的成年人需要在学龄后儿童需要他们的任何时候能够做到及时出现并给予力所能及的保护,能够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能够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能够预防不良心理的萌生和不法行为的形成。
  
  三、充分时问的成年人陪同的实现
  
  要使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这一制度真正能够落到实处,我国政府可以考虑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调公权力对于成年人陪同的积极干预,明确公权力干预成年人陪同的责任承担主体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该条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顺应了以行政权力介入家庭事物的潮流。但是,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却又是含糊不清的。所以,如果要想使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得以实现,使我国的儿童得以始终处于成年人的保护之下,不仅要明确具体的儿童个体的陪同责任,而且还需要建立起专门的国家机构或政府部门来监督、强制成年人切实履行陪同义务,并且可能为由于监督、强制的缺失而导致的儿童权益的受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设立专门福利机构,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困难家庭、指导家庭教育、培训适格成年人
  政府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福利署的设置,设立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并由它负责筹集实现成年人陪同所需的专向资金。这部分专向资金将用于三个方面:一是用于救助困难家庭。二是用于指导家庭教育。三是用于培育合格成年人。专向资金将负担培训这些承担代为保护职责的成年人的费用问题。专门福利机构的设立、专向资金的筹集可说是为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的实现打下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大力扶植、调动、借助社会各界力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资源相对于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相当地有限的,若要很好地实现充分时间的成年人陪同,就必须借助社会的人力、物力、才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投入保护未成年人的事业中来。因此,应当做到:(1)扶植民办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解决学龄前儿童的成年人陪同问题;(2)以学校、社区为中心,解决学龄后儿童在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上班或晚归期间的成年人陪同问题;(3)发展寄宿制学校和社区集体宿舍,结合志愿者和“代理家长”,解决父母长期外出、问题家庭或其他无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学龄后儿童的成年人陪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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