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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争夺一笔亿元遗产,丈夫两任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请求撤销继母与亡父的婚姻关系。一个大家庭就此分崩离析……
“现在想来,所有的一切都是小叔子策划的。”9月19日,这个叫张梅的女人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不断重复着这句话。
一年零三个月前,她失去了丈夫。几个月前,她又从与丈夫苦心经营的学校搬出去,去外面租房子住。如今,因为遗产争夺引发的4个官司缠身,让这个38岁的女人陷入了人生的低谷。
张梅的丈夫黄国华原是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所民办实验学校的董事长。去年6月23日,黄国华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未留下遗嘱。他去世后,资产过亿的民办学校就成为其妻子、弟弟、前妻以及亲戚争夺的对象。原本和睦的一个大家庭,也因为争夺巨额遗产而支离破碎。
“和平”分配
张梅是黄国华的第三任妻子。1999年,张梅与黄国华在老家摆了结婚酒席,但像农村的很多“夫妻”一样,他们并没有办理结婚证。“2008年,我觉得自己生的两个孩子都大了,就去补办了结婚证。”
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已经身亡,留下一个孩子;第二任妻子离异,生育了两个孩子。据张梅介绍,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留下的孩子和其第二任妻子的其中一个孩子都是跟着张梅长大的。
黄国华去世后,他的三弟黄国顺认为,大哥曾有3个妻子5个孩子,家庭关系复杂,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财产纠纷,与家人商议后,主持了遗产的分配。
遗产的大头自然是那所资产过亿的民办学校。黄国顺、黄国家(黄国华的另一个弟弟)以及黄国华的一名亲戚刘恺威先是拿出两份文件,分别是《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
《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显示,学校是由黄国华、黄国顺、黄国家以及刘恺威共同兴办的,其中,黄国华占有学校40%的股份权益,其余三人各占20%。
黄国华去世后,黄国顺根据这两份协议提出进行重新划分,劝说张梅签订一份《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协议表示:“为了平衡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黄国顺、黄国家决定自愿从其占有的20%股份权益中各自抽出5%,分别赠与给黄国梁(黄国华兄弟)5%、赖星(黄国华同母异父兄弟)5%。原黄国华所占有的40%股份权益,则细化分配到其全部继承人赖阿娣(黄国华母亲)、张梅,以及5名子女名下。”协议还表示,以后张梅作为学校的校董,每月可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学校则全面交由黄国顺等人接管。
“我当时质疑过那两份合作办学的协议,因为我丈夫在世的时候,没有向我提起过这回事。”张梅说,那时候,一方面她正陷在丈夫去世的巨大悲痛中,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大家庭的和睦,便没有再去计较,“加之当时黄国顺对我毕恭毕敬,一口一个亲嫂子的叫着”,最终同意签订了协议。
黄国顺介绍说,他还将大哥(黄国华)名下的3套房产进行了分配,其中一套价值500万元的豪宅由学校出资付清按揭,转入张梅名下;其他房产和奔驰汽车变卖还完债务后,剩余的钱购买一辆奥迪A6给张梅;其中一套价值十多万元的商铺分给了大哥和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儿子。
黄国华的身后遗产,最初就是以这种协议的方式“和平”分配的。
叔嫂反目
自从2011年8月份签署《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后,张梅确实每月拿到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
“但这个钱不是打到我工资卡上,而是直接给我现金。”张梅说,这曾让她很不理解。因为丈夫在去世前,她也一直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工资一直是打卡上的。
之后,更多的细节发现让张梅起了疑心。她称,学校的股权确定好后,黄国顺开始全面掌握学校财政大权。学校的所有财务章、财务资料等都被小叔子掌握,她再也无权过问,“我感觉自己完全被踢出局了。”
张梅告诉《方圆》记者,有一次,她负责学校的校服采购,订单下来后,校服制作厂派人到学校收服装费。但学校财务几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钱,“最后制作厂的人甚至说,你老公在的时候可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黄国顺是有意让我难堪,想最终架空我在学校的权力。”张梅说除了学校管理事务上,生活中也受到了影响。当时她与两个小孩都住在学校的六楼,这是她与丈夫曾经居住的地方。可丈夫去世后,她们的生活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莫名其妙的老断电”、“门锁有人插牙签使坏”。“黄国顺在我丈夫去世后还更换了几乎所有保安”张梅认为,这一切都是黄国顺的阴谋。她表示,后来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导致双方彻底翻脸,她搬出了学校。
被怀疑的合作协议
最终让张梅将小叔子等人诉至公堂的,是她后来的一个发现。张梅称,她自己在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查询后发现,丈夫出任董事长的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由始至终都只有丈夫黄国华一个人的名字。
这个结果让张梅无法接受,她认为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是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2011年11月,张梅将小叔子等人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
张梅起诉后,学校停发了给张梅的每月1.3万元的工资,她与黄家的关系也彻底破裂。“全家人都无法理解和接受,我们按照大哥正式配偶的名分给她分配遗产的,一点也没有亏待她,在分配协议上都称她为‘大嫂’。”黄国顺说。
对于张梅怀疑作假的合作办学协议,黄国顺拿出了原件,该协议签署于2003年,补充协议签署于2005年,协议上有4名合作办学者的签字,并有律师见证书。“如果她怀疑有假,完全可以做司法鉴定,现在有这个技术。”黄国顺说,2005年签补充协议时,张梅是知道的。但张梅告诉记者,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黄国顺还介绍,2003年筹办该学校时,4名合作办学者是根据协议中股份份额出资购买土地及用于办学的其他费用,到2005年学校办起来并开始招生,因为学校已经有了实体和校名,因此大家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基本上也是按2003年那份协议约定股份的结构。 “因为大家感情都非常好,而且也各有各的本职工作,加上审核学校举办人的程序非常严格,为了简化办理流程,大家一致决定学校举办人只写黄国华一个人的名字。”黄国顺说,他当时认为私下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在法律上能够保障大家的责任与利益,因此对于注册时写不写所有人的名字并没有太在意。
继子请求撤销继母与亡父的婚姻关系
让张梅没想到的是,在她提起诉讼后不久,黄家人也在老家河源市和平县相继提起了三宗相关诉讼。
第一个诉讼是由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的孩子和第二任妻子的其中一个孩子联合提起,状告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张梅是该案第三人),要求撤销后母张梅与亡父黄国华婚姻关系。
根据青州镇政府代理人解释:2008年9月,黄国华委托其亲戚赖罗到镇政府办理结婚证,因结婚证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但考虑到黄国华对家乡发展有贡献,有关经办人员便同意了。2009年8月,镇政府经过自查,发现该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便作出撤销决定,由于联系不上黄国华和张梅本人,他们便把撤销决定交给赖罗。
对于这一说法,张梅显得情绪激动。她坚称结婚证是自己与老公亲自办理的。她与黄国华的结婚证登记日期显示2008 年9 月22 日,办证机构是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
继子起诉要求撤销继母与亡夫的婚姻关系,这样的事件已实属离奇。而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让这起本就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再次升温。
该案一审时,和平县法院认为涉案结婚证属于非当事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因此判决撤销两人的结婚证。“我和我老公结婚10多年了,还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居然被法院判决结婚证无效。” 拿到这份判决后,张梅立即向河源市中级法院上诉。2012年6月28日,该案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二审的两个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诉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结婚证,子女作为起诉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本案涉及的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
张梅的二审代理律师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黄滔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为持有真实结婚证即是婚姻登记合乎法定程序的有力证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明予以推翻;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健在时,其他任何人无权就其婚姻关系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即使婚姻登记程序确有瑕疵(如未亲自办理),但能够证明登记结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已经存在的婚姻登记或者已经颁发的结婚证,依法不得撤销。
黄国顺自己也承认,在和平县提起诉讼,是对张梅的一种反击,“两个侄子实在看不下去了,提出撤销他们的结婚证,这也是一种愤怒的表达。”
截止记者发稿前,这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官司二审仍旧在审理当中。
引发连环诉讼
张梅的另一代理律师、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骆超华告诉《方圆》记者,黄家在河源市和平县提起的另外两宗诉讼,一起是针对张梅在罗湖区法院的诉讼,他们认为张梅既然与黄国华的结婚证无效,就不应该继承那么多遗产,也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另一起是针对合作办学协议效力问题的。“合作办学是在深圳市龙岗区,所以我们提出了管辖异议,现在此案已经移交到龙岗区。”
“以前我和我老公家人的关系都很好,从没有争吵过,家婆也是一直和我住在一起。我和我老公前妻的孩子关系很好,他病了都是我带着去看病和照顾。”在张梅眼中,这起夺产案的始作俑者是丈夫的三弟黄国顺,他的本职是一名律师,在黄家中最懂法律。她认为,在和平县的三起针对自己的诉讼,都是他一手策划,自己带大的两个孩子,现在也都只听叔叔的。
黄国顺认为,如果没有张梅的这起诉讼,他们根本就不想打后来的这些官司。而直到目前,他还是希望能够和平协商解决此事,和“大嫂”坐下来好好谈一谈,让家族复归平静。对于张梅的担心,他说,学校的管理自有其运作规律和程序,她担心失去对学校的掌控其实是多余的,一切都有协议和法律。
“这是谎言,自从起诉开始,黄国顺一家没有给过我们任何表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张梅说,自从丈夫去世后,黄国顺就把公婆带走,顺便带走了所有的合家照。自从离开学校,她便带着分别只有13岁和10岁的两个孩子在外租房住。
现在,张梅能做的就是等待。骆超华告诉《方圆》记者,张梅最开始在罗湖区法院的起诉尚未开庭,其他的案子,也只有等河源市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二审结果出来,才能继续进行。(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除律师外皆为化名)
“现在想来,所有的一切都是小叔子策划的。”9月19日,这个叫张梅的女人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不断重复着这句话。
一年零三个月前,她失去了丈夫。几个月前,她又从与丈夫苦心经营的学校搬出去,去外面租房子住。如今,因为遗产争夺引发的4个官司缠身,让这个38岁的女人陷入了人生的低谷。
张梅的丈夫黄国华原是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的一所民办实验学校的董事长。去年6月23日,黄国华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未留下遗嘱。他去世后,资产过亿的民办学校就成为其妻子、弟弟、前妻以及亲戚争夺的对象。原本和睦的一个大家庭,也因为争夺巨额遗产而支离破碎。
“和平”分配
张梅是黄国华的第三任妻子。1999年,张梅与黄国华在老家摆了结婚酒席,但像农村的很多“夫妻”一样,他们并没有办理结婚证。“2008年,我觉得自己生的两个孩子都大了,就去补办了结婚证。”
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已经身亡,留下一个孩子;第二任妻子离异,生育了两个孩子。据张梅介绍,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留下的孩子和其第二任妻子的其中一个孩子都是跟着张梅长大的。
黄国华去世后,他的三弟黄国顺认为,大哥曾有3个妻子5个孩子,家庭关系复杂,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财产纠纷,与家人商议后,主持了遗产的分配。
遗产的大头自然是那所资产过亿的民办学校。黄国顺、黄国家(黄国华的另一个弟弟)以及黄国华的一名亲戚刘恺威先是拿出两份文件,分别是《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
《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和《合作兴办学校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显示,学校是由黄国华、黄国顺、黄国家以及刘恺威共同兴办的,其中,黄国华占有学校40%的股份权益,其余三人各占20%。
黄国华去世后,黄国顺根据这两份协议提出进行重新划分,劝说张梅签订一份《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协议表示:“为了平衡家族其他成员的利益,黄国顺、黄国家决定自愿从其占有的20%股份权益中各自抽出5%,分别赠与给黄国梁(黄国华兄弟)5%、赖星(黄国华同母异父兄弟)5%。原黄国华所占有的40%股份权益,则细化分配到其全部继承人赖阿娣(黄国华母亲)、张梅,以及5名子女名下。”协议还表示,以后张梅作为学校的校董,每月可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学校则全面交由黄国顺等人接管。
“我当时质疑过那两份合作办学的协议,因为我丈夫在世的时候,没有向我提起过这回事。”张梅说,那时候,一方面她正陷在丈夫去世的巨大悲痛中,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大家庭的和睦,便没有再去计较,“加之当时黄国顺对我毕恭毕敬,一口一个亲嫂子的叫着”,最终同意签订了协议。
黄国顺介绍说,他还将大哥(黄国华)名下的3套房产进行了分配,其中一套价值500万元的豪宅由学校出资付清按揭,转入张梅名下;其他房产和奔驰汽车变卖还完债务后,剩余的钱购买一辆奥迪A6给张梅;其中一套价值十多万元的商铺分给了大哥和第二任妻子所生的儿子。
黄国华的身后遗产,最初就是以这种协议的方式“和平”分配的。
叔嫂反目
自从2011年8月份签署《关于划分“深圳市龙岗区××实验学校”股权权益份额和确定管理事项原则的协议书》后,张梅确实每月拿到了1.3万元工资做生活费。
“但这个钱不是打到我工资卡上,而是直接给我现金。”张梅说,这曾让她很不理解。因为丈夫在去世前,她也一直负责学校的管理工作,工资一直是打卡上的。
之后,更多的细节发现让张梅起了疑心。她称,学校的股权确定好后,黄国顺开始全面掌握学校财政大权。学校的所有财务章、财务资料等都被小叔子掌握,她再也无权过问,“我感觉自己完全被踢出局了。”
张梅告诉《方圆》记者,有一次,她负责学校的校服采购,订单下来后,校服制作厂派人到学校收服装费。但学校财务几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钱,“最后制作厂的人甚至说,你老公在的时候可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黄国顺是有意让我难堪,想最终架空我在学校的权力。”张梅说除了学校管理事务上,生活中也受到了影响。当时她与两个小孩都住在学校的六楼,这是她与丈夫曾经居住的地方。可丈夫去世后,她们的生活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麻烦,“莫名其妙的老断电”、“门锁有人插牙签使坏”。“黄国顺在我丈夫去世后还更换了几乎所有保安”张梅认为,这一切都是黄国顺的阴谋。她表示,后来又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导致双方彻底翻脸,她搬出了学校。
被怀疑的合作协议
最终让张梅将小叔子等人诉至公堂的,是她后来的一个发现。张梅称,她自己在教育部门和工商部门查询后发现,丈夫出任董事长的学校的注册登记资料上,由始至终都只有丈夫黄国华一个人的名字。
这个结果让张梅无法接受,她认为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是自己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2011年11月,张梅将小叔子等人诉至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
张梅起诉后,学校停发了给张梅的每月1.3万元的工资,她与黄家的关系也彻底破裂。“全家人都无法理解和接受,我们按照大哥正式配偶的名分给她分配遗产的,一点也没有亏待她,在分配协议上都称她为‘大嫂’。”黄国顺说。
对于张梅怀疑作假的合作办学协议,黄国顺拿出了原件,该协议签署于2003年,补充协议签署于2005年,协议上有4名合作办学者的签字,并有律师见证书。“如果她怀疑有假,完全可以做司法鉴定,现在有这个技术。”黄国顺说,2005年签补充协议时,张梅是知道的。但张梅告诉记者,她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黄国顺还介绍,2003年筹办该学校时,4名合作办学者是根据协议中股份份额出资购买土地及用于办学的其他费用,到2005年学校办起来并开始招生,因为学校已经有了实体和校名,因此大家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基本上也是按2003年那份协议约定股份的结构。 “因为大家感情都非常好,而且也各有各的本职工作,加上审核学校举办人的程序非常严格,为了简化办理流程,大家一致决定学校举办人只写黄国华一个人的名字。”黄国顺说,他当时认为私下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在法律上能够保障大家的责任与利益,因此对于注册时写不写所有人的名字并没有太在意。
继子请求撤销继母与亡父的婚姻关系
让张梅没想到的是,在她提起诉讼后不久,黄家人也在老家河源市和平县相继提起了三宗相关诉讼。
第一个诉讼是由黄国华的第一任妻子的孩子和第二任妻子的其中一个孩子联合提起,状告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张梅是该案第三人),要求撤销后母张梅与亡父黄国华婚姻关系。
根据青州镇政府代理人解释:2008年9月,黄国华委托其亲戚赖罗到镇政府办理结婚证,因结婚证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但考虑到黄国华对家乡发展有贡献,有关经办人员便同意了。2009年8月,镇政府经过自查,发现该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便作出撤销决定,由于联系不上黄国华和张梅本人,他们便把撤销决定交给赖罗。
对于这一说法,张梅显得情绪激动。她坚称结婚证是自己与老公亲自办理的。她与黄国华的结婚证登记日期显示2008 年9 月22 日,办证机构是河源市和平县青州镇政府。
继子起诉要求撤销继母与亡夫的婚姻关系,这样的事件已实属离奇。而一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让这起本就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再次升温。
该案一审时,和平县法院认为涉案结婚证属于非当事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因此判决撤销两人的结婚证。“我和我老公结婚10多年了,还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在居然被法院判决结婚证无效。” 拿到这份判决后,张梅立即向河源市中级法院上诉。2012年6月28日,该案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二审的两个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诉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结婚证,子女作为起诉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本案涉及的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
张梅的二审代理律师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黄滔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当认为持有真实结婚证即是婚姻登记合乎法定程序的有力证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明予以推翻;在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健在时,其他任何人无权就其婚姻关系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即使婚姻登记程序确有瑕疵(如未亲自办理),但能够证明登记结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对已经存在的婚姻登记或者已经颁发的结婚证,依法不得撤销。
黄国顺自己也承认,在和平县提起诉讼,是对张梅的一种反击,“两个侄子实在看不下去了,提出撤销他们的结婚证,这也是一种愤怒的表达。”
截止记者发稿前,这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官司二审仍旧在审理当中。
引发连环诉讼
张梅的另一代理律师、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骆超华告诉《方圆》记者,黄家在河源市和平县提起的另外两宗诉讼,一起是针对张梅在罗湖区法院的诉讼,他们认为张梅既然与黄国华的结婚证无效,就不应该继承那么多遗产,也要求撤销当初签订的那份股权份额划分协议书。另一起是针对合作办学协议效力问题的。“合作办学是在深圳市龙岗区,所以我们提出了管辖异议,现在此案已经移交到龙岗区。”
“以前我和我老公家人的关系都很好,从没有争吵过,家婆也是一直和我住在一起。我和我老公前妻的孩子关系很好,他病了都是我带着去看病和照顾。”在张梅眼中,这起夺产案的始作俑者是丈夫的三弟黄国顺,他的本职是一名律师,在黄家中最懂法律。她认为,在和平县的三起针对自己的诉讼,都是他一手策划,自己带大的两个孩子,现在也都只听叔叔的。
黄国顺认为,如果没有张梅的这起诉讼,他们根本就不想打后来的这些官司。而直到目前,他还是希望能够和平协商解决此事,和“大嫂”坐下来好好谈一谈,让家族复归平静。对于张梅的担心,他说,学校的管理自有其运作规律和程序,她担心失去对学校的掌控其实是多余的,一切都有协议和法律。
“这是谎言,自从起诉开始,黄国顺一家没有给过我们任何表示,也没有协商的意思。”张梅说,自从丈夫去世后,黄国顺就把公婆带走,顺便带走了所有的合家照。自从离开学校,她便带着分别只有13岁和10岁的两个孩子在外租房住。
现在,张梅能做的就是等待。骆超华告诉《方圆》记者,张梅最开始在罗湖区法院的起诉尚未开庭,其他的案子,也只有等河源市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二审结果出来,才能继续进行。(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除律师外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