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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域外法的查明属于特殊的事实范畴 ,主要由当事人举证 ,法院在必要时亦可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在查明域外法时 ,当事人或法院除了选择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 193条规定的 5种途径外 ,还可以采用其他一些途径。法院可以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的情形是 :当事人拒绝或者未能提供域外法的 ,或法院虽尽勤勉义务仍不能取得有关域外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