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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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更加常见,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力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故意伤害(轻伤);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宽严相济
  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直是发生率普遍较高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更加常见,因此,在倡导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对于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
  一、刘某故意伤害案(轻伤)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2月3日23时许,酒后回到住所内,以妻子于某不给开门为由,将酒精倒在于某身上并点燃,致使于某胸部、腹部、腿部多处烧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由于刘某未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为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免处的判决。
  二、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定性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定性问题是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究竟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正确认定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颁布实施)第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则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则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因此,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而是否提起公诉,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违法犯罪行为恶劣程度以及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上述刘某故意伤害案(轻伤)中,起初由于刘某未作赔偿,被害人于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随着公诉程序的启动,此案应定性为公诉案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又要求免除被告人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此案的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呢?被害人不坚持告诉,此案是否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呢?对此,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既然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那么此案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继续审理下去;有人认为,既然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此案应当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甚至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此时也出于左右为难的境地,如果将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继续追诉直至定罪量刑,有违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转成自诉案件或者撤销案件,又白白浪费了国家的诉讼成本,造成国家的司法程序随着当事人的意志而朝令夕改、左右摇摆,影响国家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既然本案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就应当是公诉案件,但是方式是为了目的服务,国家司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对于此案司法机关应当为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服务。
  三、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在充分剖析了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的性质之后,我们来探讨如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既然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那么我们也分成两种情况来探讨。
  (一)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作为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为没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不启动国家公诉程序,所以采取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既可以随时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撤回自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作为公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启动了国家公诉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我国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作为公诉案件处理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时,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提请审查起诉。
  第二,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确需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前述案例中被害人于某起初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例应当属于第三种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定罪判决,并考虑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且已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是适当的。
  对于前述案例,还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其二,法院终止审理。笔者认为,由于被害人要求启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此案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因为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自动停止公诉程序和法院审理程序。而且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已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案件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力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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