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地方竞争新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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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法治政府的建设如火如荼。深圳提出的“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浙江推进的“最多跑一次”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广的“极简审批”等先行者,在地方发展的锦标赛中显得耳目一新。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下,法治政府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共同构成法治建设的三大梁柱。
  最近十年里,法治政府建设图景中最为波澜壮阔、振奋人心的,莫过于地方政府治理的竞争。勇于先行先试、引领改革创新的地方政府抓住了实现地方长期繁荣发展的关键,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赛道上创设出一个又一个鲜活有生命力的例证。

地方竞争新旧两重天


  在地方发展竞争的锦标赛中,“法治政府”“营商环境”成为新赛道,风景独好。但是这一现象的形成尚不足十年,从中央推动地方变革、改善地方治理,到地方主动改革和变化、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上寻求突破,此间过程与转变来之不易。
  以行政复议为例,2008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全国多地试点行政复议委员会,此后多地宣布加入到试点。但就笔者的实地走访和调研发现,真正将此制度落实的省份不超过五个。
  2015年,浙江省义乌市成立全国首家行政复议局,拉开复议机构和人员专业化作为行政复议改革另一路径的序幕。2017年,浙江省在全省推行行政复议局模式。《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顶层设计,今年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综上,在经过地方两条路径的试验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的集中化以及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将被立法采纳。行政复议制度的变迁,充分体现了地方在探索法治政府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是各地积极探索的不同模式将这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从而为基本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
  从参与试点和探索的地方来看,与其说是中央要求地方来变,不如说是地方更强烈的想要变。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大背景下,地方治理的改善与改革是地方政府自觉自愿的举动,也是进一步提升地方竞争力、打造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命题下,更多地方主动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的“竞赛”中来。
  浙江的“最多跑一次”,可谓是首个从百姓角度来评价政府改革成效的制度改革,虽然其背后对应的依然是国务院自从入世以来就推动的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等,但是这一轮以行政相对人“最多跑一次”来考量政府行政改革和依法行政,不仅使指标更加直观,而且充分反映出地方治理变革的“动力系统”更加从政府自身向社会各类主体转移。在市场经济最早勃兴并发展的浙江,民营经济占据绝对比重,“营商环境”不仅仅是口号和标语,更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
  由此来看,浙江等地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个接一个探索与创举,其背后逻辑是清晰的,路径也是无比清晰的 。
  与法治政府的新赛道相比,地方政府的旧赛道上充满着唯GDP是从的粗放发展方式。在旧赛道上,官员升迁的主要考核指标就是地方经济发展,失衡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是弱者的权益,亏欠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毋庸置疑,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涌入法治政府的新赛道。一方面,来自整治贪腐的力度不断增加,并进化为以监察委员会牵头的全面监督体系,对传统发展模式不断拷问,对政府重大决策、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更为规范,对地方的紧箍咒无疑是越念越紧;另一方面,是来自地方竞争新的压力。诸多地方依靠资源型的发展路径无以为继,煤炭、钢铁和氧化铝等產能过剩,靠资源发家而暴富的故事不可能重现。传统制造业因循守旧,市场上节节败退而无出路,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减税和补贴都无法再造出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在招商引资越来越困难、留住优质企业更加困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须以阵痛、短痛来换取长期发展。
  中国从追求量向追求质,从求温饱向求发展,从先污染后治理向“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迈进。各种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分化,社会发展的指标愈加综合多元,这也不断考验政府应对复杂事务的能力。
  法治作为平衡器和博弈场,成为地方政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和区域竞争力的不二法宝。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战略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阶段。全国范围内优化营商环境基本制度的初步形成,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在陆续出台中。
  科学技术的发展,更为赛道的变换提速换挡。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重塑生产关系,也在重塑社会关系。以创新为驱动的产业格局已然形成,在新一轮锦标赛中,谁看清了形势,尽快转换赛道,并奋起直追,谁就将吸引更多产业和企业,也可将人才留在本地。否则,必将成为明日黄花,为时代所遗忘。


2020年6月3日,海口江东新区政务中心启用。图/中新

  创新的前提是人作为主体得以在社会上立足,享有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既要有行动自由,更要有思想自由,才能在丰富的实践场景和交流空间中产生出创新的火花。无论是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划时代的突破性进展,还是在技术应用上不断推陈出新,都需要为人才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在这一轮地方锦标赛中,人才竞争是核心,人才的“抢夺战”中除了常见的户籍、保障房等条件,城市或区域良好的创业氛围、政府依法行政的环境都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政府以法治为引领和推手,将地方治理能力推升到更高的境界,方是在新技术背景下获得持续竞争力的正途。

法治政府建设的四个方面


  针对法治政府竞赛的新赛道上取胜的方法,各地选择的路径不一样,各有创新和特色。从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来讲,法治政府建设还是需要在符合政府运作规律和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吸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推动依法行政的总体经验以及法治发达省市的地区经验来排兵布阵,按照从行政活动这一“河流”的“下游”到“中游”再到“上游”,从社会矛盾最凸显的前线向政府活动的最核心后方来布局,按照制度设计和执行的难度从易到难来逐步推进,选择最为关键的方面逐次推动,最终使得一个地方、一个区域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和治理水平跃升。这四个方面犹如赛道上的“跨栏”,只有跨过这些跨栏才可能跑向终点。
  第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备。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化解行政纠纷的渠道,也被称为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与学理上对其高度重视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行政复议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不尽如人意。除了少数省市行政复议机构完备、人员充实外,绝大多数地方尚未实现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专职化。如果在机构和人事编制方面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遑论其权威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肇始于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又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后获得很大发展,但是,在前述的试点之后,由于行政复议改革方向一直不明,行政复议制度的落地和发展出现一定程度的停滞。《行政复议法》修改在即,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景即将明朗清晰,地方在布局法治政府建设时,应当将行政复议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作为重中之重来首先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是政府内部化解行政纠纷的渠道,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能力,更好的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而且对老百姓而言,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更容易提起申请,也更加易于沟通。
  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专职化与公正性是必须同时推进的。地方政府在推动本区域法治政府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行政复议法》的此次修改契机,为全面提升本地法治水平拿到“金钥匙”。
  第二,行政调解的创新与推进。与行政复议同步可推进的是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予以调解的制度。无论是征地拆迁纠纷,还是劳动人事争议,政府对纠纷的化解,有其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这些纠纷的化解也同样关系到政府治理的大局。然而,这些数量庞大、内容复杂、对抗性强的纠纷纳入到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难度很大,通过更为灵活的行政调解更为可行。
  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制度设计更加关注行政权力执行的效果,也距离“真实的世界”更近,将部分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事务纳入调解范围,无论是从节约有限行政资源的角度,还是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在确保公正公平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采用行政调解,是未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之一。
  近些年地方法治建设的创新与最高人民法院所推动的诉调对接中心结合在一起,让行政调解发挥出更为独特的作用。下一步,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赛道上,还需要更多地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复议予以衔接和协调,为市场和社会提供纠纷解决的“公共产品”。
  第三,行政执法的完善。如果说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的“下游”,那么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活动的“中游”,其实也是政府与百姓产生摩擦和纠纷的“主战场”,是社会公众可以感知到政府形象最为直接、最为生动的环节。人们对一地政府的印象往往来自于与自己有关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的质量和水平,也取决于社会热点事件中行政执法的是非对错。
  要想避免引发公共热点事件给老百姓权益和本地形象造成影响,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是地方政府的唯一选择。国务院多年来致力于通过多种举措推动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高,最为典型的、也是执法规则集大成者,莫过于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即所谓“执法三项制度”。这一意见其内容之全面堪称“准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三大制度,也正是切中中国行政执法的要害。但是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对这一意见的执行的力度有很大差异。
  地方法治建设的赛道上,行政执法处于中间阶段,是连接“上游”重大决策和规范规定与“下游”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中游”,对这一阶段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
  首先,行政执法公示,如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将行政执法的结果予以公开,做好各执法机构与电子政务中心等机构的衔接是关键。
  其次,执法全过程记录,如何在财政上确保相关设备配备齐全,并通过多种举措督促所有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记录,从电子证据的角度要求各执法机构将影音资料与其他案卷共同保存。
  再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发挥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的作用,对全部案件都要经过法制审核,以法制审核作为内部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决策出台的规范。之所以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作为统一整体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赛道上布局,概因二者与行政执法活动相比较而言,更加具有抽象意义和整体影响,对老百姓、产业和市场的影响更大。
  在行政活动的“下游”和“中游”无论下了多少功夫、做了多少工作,最终还是有一天要溯源到“上游”,将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予以规范,注入更多民主的“活水”,加入更多科学的“养分”。
  对规范性文件而言,一是,要框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将具有普遍意义的、对于不确定多数人发生效力的规则的制定,纳入到制度化轨道上来;二是,通过技术手段,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后评估应当提上日程。
  就重大决策而言,一是,要框定重大决策的范围。根据《重大决策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何为“重大决策”做了描述性规定,并且授权各地方采用公布目录的形式来确定重大决策的范围。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已公布的重大决策的目录仅限于城市规划等极少的种类,其他关于政府财政预算、重大招商和建设项目等多种决策不在其列。这使得《重大决策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存在被架空的现象;二是,重大决策的程序所要求的几个关键步骤环节,包括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缺少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实践中是否做到并发挥真正效果,都有待进一步细化并加强操作性;三是,重大决策的监督问题。行政程序是对行政活动予以控制的关键技术手段,依靠政府自身控制的可能性較低,人大、政协监督,监察委和纪委监督都应当将重大决策是否贯彻法治要求列入重点监督的对象。
  编辑: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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