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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的内部架构是,法律意识淡漠与对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的青睐相伴。其成因是:简单经济关系使其亲近法律缺少利益的驱动;农村家庭的生产职能滋养了具有生产组织文化特点的儒家伦理;人治传统下法律的作用使其缺少对法律的利益感受。觉醒农民法律意识有益于:构建市场经济运动之基础和市民社会之人格——心理基础;塑造崇尚权利的现代法治和民主政治运行之逻辑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