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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备受关注的《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这是在上海改革创新进入深水区、攻坚期的关键时刻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工作大局中谋划地方立法工作的一次生动实践。
浦东开发开放20多年来,上海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靠的是就是先行先试、改革开放。然而,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的上海,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日益遭遇生产要素、需求动力、产业结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瓶颈性制约,先发优势减弱,改革开放又一次面临艰难抉择。对此,市委领导多次强调,上海已经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改革创新是上海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
打造中国和上海经济升级版,需要依靠改革促进转型激发活力。中央对上海提出了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市第十次党代会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为未来五年上海发展的总方针。面向未来,上海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拓展率先发展的优势空间。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了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主动思考如何通过依法履职为上海的改革创新破题、助力。经过反复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将制定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列为201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以法律性问题决定形式把中央要求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为推进上海改革创新提供必要法制保障。
4月1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审,其中有关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宽容失败和免责等一些关键条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决定草案设立的条款不多,但涉及的问题重大而长远。为集聚各方智慧,制定好这部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内容的表述上十分慎重,反复比较权衡,而且在程序上也打破了过去通过类似决定常用的“一审一表决”方式,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贯穿到决定草案审议、修改的全过程,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按照法律性问题决定的体例规范,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作为立法价值取向,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根据决定草案修改情况三次书面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正式交付表决。可以说,《决定》的制定凝聚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短短十四条,《决定》不仅通过宣示性表述以及对政府改革创新职责的有关规定,回答了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而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及通过完善制度达成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着力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创新动力不足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等若干关键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不约而同地指出,《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有力地宣誓了全市人民推进上海改革创新的决心和勇气,必将凝结起全社会更大的改革激情和敢闯敢试的改革正能量。
浦东开发开放20多年来,上海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靠的是就是先行先试、改革开放。然而,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的上海,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日益遭遇生产要素、需求动力、产业结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瓶颈性制约,先发优势减弱,改革开放又一次面临艰难抉择。对此,市委领导多次强调,上海已经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改革创新是上海谋求新发展、实现新突破的根本所在。
打造中国和上海经济升级版,需要依靠改革促进转型激发活力。中央对上海提出了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科学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市第十次党代会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为未来五年上海发展的总方针。面向未来,上海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地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不断拓展率先发展的优势空间。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了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主动思考如何通过依法履职为上海的改革创新破题、助力。经过反复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将制定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列为201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以法律性问题决定形式把中央要求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一步凝聚改革创新共识,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为推进上海改革创新提供必要法制保障。
4月1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审,其中有关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宽容失败和免责等一些关键条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决定草案设立的条款不多,但涉及的问题重大而长远。为集聚各方智慧,制定好这部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在内容的表述上十分慎重,反复比较权衡,而且在程序上也打破了过去通过类似决定常用的“一审一表决”方式,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贯穿到决定草案审议、修改的全过程,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按照法律性问题决定的体例规范,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推进改革创新”作为立法价值取向,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根据决定草案修改情况三次书面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意见,最终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正式交付表决。可以说,《决定》的制定凝聚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
短短十四条,《决定》不仅通过宣示性表述以及对政府改革创新职责的有关规定,回答了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而且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及通过完善制度达成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着力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创新动力不足和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等若干关键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不约而同地指出,《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有力地宣誓了全市人民推进上海改革创新的决心和勇气,必将凝结起全社会更大的改革激情和敢闯敢试的改革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