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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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阐述了山林纠纷问题不断的原因,分析了其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了对策,以期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山林纠纷原因;调处工作;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9-0199-01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是创建平安乡镇、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次、及时、有效地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促进乡镇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山林权属纠纷矛盾日趋突出,严重影响林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还使社会关系急剧恶化,调解工作非常艰难。
  1山林纠纷问题不断的原因
  1.1历史原因
  建国后,各地行政区划多次变更,定标划界时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造成山林四至界限不明确,留下后遗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 林业“三定”时期,林权证填发混乱、不规范等,造成“一山多证”或“山证漏填”等现象,山权与林权不明晰,从而引发纠纷[1-2]。
  1.2人为因素
  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因为过失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他原因为目的,故意毁坏界碑,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
  2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村组干部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重视不足
  一方面,村两委没有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没有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抓。另一方面,由于山林纠纷牵涉面广,难以调处,一些村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采取退缩回避,没有带头深入调查,亲自过问,认真、及时化解问题。此外,投入不足也影响着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多乡镇都比较贫困,乡镇财力相对不足,村级经费十分紧张,对调处工作无资金投入,影响了调处工作的开展。
  2.2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纠纷调处工作阻力大
  一些群众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纠纷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出现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他们不讲法律政策,不听调处人员解释劝导,只就想靠人多势众来动粗,武力解决,人为设置调处障碍,给纠纷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极少数不法分子故意制造和扩大纠纷事端,拒不执行政府裁决和法院判决,恶意上访等。
  2.3调处机构不健全
  多数乡镇的调处机构与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各乡镇虽然成立了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组长,乡镇政法委书记和分管林改工作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党政办、林业站、派出所、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和各村民委主任为成员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有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书记兼任。但由于是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为了寻求一段时间的稳定,避免群众上访,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做群众思想工作上,不敢接触纠纷的实质,理直气壮地指出当事人的过错,惧怕群众上访,惧怕“搬开石头蚂蚁多”,致使一些纠纷久调不结。
  2.4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
  由于乡镇从事调处工作的人员均为临时抽调,且变动性大,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专业知识,有的在调查取证中调查人员无执法权,致使取证无效;有的违反办案程序,致使调处程序违法;有的在各方当事人提供多个相抵触的证据时,不能按照证据使用规则一一认定或排除,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有的在接到纠纷调处申请后,不知从何入手,只能模棱两可,草草了事,做“和稀泥”的调解,难以说服群众。
  3解决好山林纠纷的对策
  3.1搞好群众宣传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上级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力度,制定相应各类章程、公约,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在“防”字上下功夫,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增强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继续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寨”活动,通过上法制课,营造法治氛围,使群众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加大对职能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政策,努力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培养一批“知识型”、“业务型”的调处骨干,促进调处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依法调处的水平[3]。
  3.2加大强制执行的工作力度
  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组织力量栽桩定界,予以强制执行;对无故阻碍执行的,严肃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得以全面履行。
  3.3强化督促督办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经常性督查与突击性督查相结合,重点工作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会议督查相结合,以进一步加大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督查力度。每季度或半年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进行1次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成绩突出的,总结经验,面上推广;并对工作滞后、调处不力出现问题的,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对重大山林纠纷,要挂牌督办,并限期解决。
  3.4健全工作奖惩制度
  要把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与责任人晋职、晋级和奖惩等紧密挂钩[4]。对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在晋职、晋级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工作开展不力,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参考文献
  [1] 徐传富,程松林,潘汤水,等.景宁县山林纠纷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228-229,233.
  [2] 张先毕.浅谈农业山林纠纷诱因与应对措施[J].浙江林业,2010(7):26-27.
  [3] 吕文成,谭华.明确责任积极调处山林纠纷[J].湖南林业,2007(8):14.
  [4] 郝渊.深化认识加强领导自治区林业局强调切实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J].广西林业,20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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