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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务院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人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C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