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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有企业连续涉及的几个问题引起人民的关注,一是高层管理者年薪过高问题;二是国企利润分配问题;三是国资海外投资的监管问题;四是国资委又要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问题,而日前,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问题。实际上,贯穿各个环节看,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如何考核国有企业的问题。
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远比西方企业复杂和困难得多。西方企业与中国国企在人员构成上有本质区别。西方企业的CEO面对的主要有两种人:第一种是懂经营会管理的,第二种是虽不懂经营但善于管理的。而中国国企还存在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两种人大约占国企人数的50%),第三种是不善经营又不懂管理的人,但这些人热爱企业,是依附企业生存的人,这完全是旧体制所谓社会主义优越性产生的后遗症;第四种是既不懂经营又不会管理更不热爱企业的人,他们通常用低水平的世俗观点来评判事物,盲目否定。他们不关心企业的好坏,只注重个人私利,心思基本花在了写匿名信、告黑状方面。这种人是国有企业所独有的。
这就要求国企的经营者既要有西方CEO选拔和使用前两种人的能力,还必须学会“将就”第三种人和“限制”第四种人的本领。然而,“将就”和“限制”这四个字消耗了国有企业巨大的成本和资源。在第三种人占一半左右并存在着第四种人的国有企业中,民主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就难以保证。
经过多年的体制转型,国有企业原来意义上的一级企业与二级企业除党的关系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参股或控股的经济关系。有多大的发言权只能根据在对方公司占有的股份多少来决定。用民主考核的方式评价某级企业的经营者,完全变成了一种单向的评价,最起码是不平等的“变味”评价。一级企业的经营者要想迎合这种“变味”评价,不知要牺牲掉多少国有股权的利益,才能维持这种“生态平衡”。这也是国有企业的执行力不如民营和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
为此,国有企业首先应该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问题解决不了,核心竞争力和执行力都是空谈。像北京市国资委四项考核指标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发展的新需要,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的进步,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最起码,应该把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效果算作是一项硬性指标。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有历史遗留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问题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解决起来非常复杂,很是费神费力。解决好了,会使企业甩下沉重的包袱,轻装跑步前进。解决不好,这些问题会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甚至会把企业拖进死胡同。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效果,能充分显示出一名企业经营者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必须明确,否则就会含糊不清或引起歧义。国有企业的定位首先应该是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是官,而应是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这就涉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价由谁来进行,用什么方式考核,用什么标准评价的问题。牛顿说过:“把简单的东西复杂化,可以发现新领域;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可以发现新定律。”若把看似简单,其实已经复杂化了的民主考核化繁为简,就会看到: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考评体系,只要以新公司法为基础,主要考核工作成绩和效果,就可以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经营者年度述职也非常重要。关键是向谁述职?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者应向国资委或董事会、股东会述职。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经营者测评、评价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企业经营者考评不同于党务干部。对党务干部考评可以沿用民主测评的方式,而对企业经营者一定要以业绩考评为主。评价标准就是“目标责任书”里约定的内容,且加入对被评议者创新能力的考核,尽可能融入积极的价值导向。如补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集体合同制”内容;补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内容;补充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内容等。同时,附之以奖惩分明的条款。这样才能打造国有企业的执行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远比西方企业复杂和困难得多。西方企业与中国国企在人员构成上有本质区别。西方企业的CEO面对的主要有两种人:第一种是懂经营会管理的,第二种是虽不懂经营但善于管理的。而中国国企还存在第三种人和第四种人(两种人大约占国企人数的50%),第三种是不善经营又不懂管理的人,但这些人热爱企业,是依附企业生存的人,这完全是旧体制所谓社会主义优越性产生的后遗症;第四种是既不懂经营又不会管理更不热爱企业的人,他们通常用低水平的世俗观点来评判事物,盲目否定。他们不关心企业的好坏,只注重个人私利,心思基本花在了写匿名信、告黑状方面。这种人是国有企业所独有的。
这就要求国企的经营者既要有西方CEO选拔和使用前两种人的能力,还必须学会“将就”第三种人和“限制”第四种人的本领。然而,“将就”和“限制”这四个字消耗了国有企业巨大的成本和资源。在第三种人占一半左右并存在着第四种人的国有企业中,民主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就难以保证。
经过多年的体制转型,国有企业原来意义上的一级企业与二级企业除党的关系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而是参股或控股的经济关系。有多大的发言权只能根据在对方公司占有的股份多少来决定。用民主考核的方式评价某级企业的经营者,完全变成了一种单向的评价,最起码是不平等的“变味”评价。一级企业的经营者要想迎合这种“变味”评价,不知要牺牲掉多少国有股权的利益,才能维持这种“生态平衡”。这也是国有企业的执行力不如民营和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
为此,国有企业首先应该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问题解决不了,核心竞争力和执行力都是空谈。像北京市国资委四项考核指标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国有企业发展的新需要,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的进步,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最起码,应该把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效果算作是一项硬性指标。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有历史遗留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些问题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解决起来非常复杂,很是费神费力。解决好了,会使企业甩下沉重的包袱,轻装跑步前进。解决不好,这些问题会继续成为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甚至会把企业拖进死胡同。处理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效果,能充分显示出一名企业经营者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必须明确,否则就会含糊不清或引起歧义。国有企业的定位首先应该是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是官,而应是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这就涉及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价由谁来进行,用什么方式考核,用什么标准评价的问题。牛顿说过:“把简单的东西复杂化,可以发现新领域;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可以发现新定律。”若把看似简单,其实已经复杂化了的民主考核化繁为简,就会看到: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考评体系,只要以新公司法为基础,主要考核工作成绩和效果,就可以提纲挈领、纲举目张。
经营者年度述职也非常重要。关键是向谁述职?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者应向国资委或董事会、股东会述职。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经营者测评、评价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企业经营者考评不同于党务干部。对党务干部考评可以沿用民主测评的方式,而对企业经营者一定要以业绩考评为主。评价标准就是“目标责任书”里约定的内容,且加入对被评议者创新能力的考核,尽可能融入积极的价值导向。如补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集体合同制”内容;补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内容;补充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内容等。同时,附之以奖惩分明的条款。这样才能打造国有企业的执行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