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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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适当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这样做的意义和理由至少有两点首先,有利于均衡相关罪名间过大的量刑差异。刑罚不仅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几百万、几千万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社会危害性远高于受贿几万、几十万,但司法实践中两者之间的量刑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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