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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西班牙车辆座位制造工业公司(以下简称车辆座位公司)於2005年3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交通工具的座椅”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车辆座位公司发现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制造、销售,北京金通宝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宝龙公司)销售的海格客车内座椅与原告专利设计极其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二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州金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