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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也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有利途径,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仅对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建立 完善 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因此,人们通常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1.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等。此外,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税种还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税收政策与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未形成规范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规范,增加了征收阻力。另外,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1.2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税收优惠项目较少,受益面比较窄,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此外,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内容十分缺乏。
1.3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各税种自成体系,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1.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并且征收依据落后,征收阻力大,排污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等,都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措施
根据我国目前现状,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1取消排污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首先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同,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以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应该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现有的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林业补偿费、林政保护费、育林基金、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并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把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征收范围,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使其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額,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同时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3继续调整消费税,尽快开征燃油税。
进一步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使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用户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游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针对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要尽早开征燃油税。可以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计征,用以控制燃油的使用,既保护大气环境,又增加了税收收人。
2.4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一是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二是对进口的那些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比如,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在允许进口的情况下,要大幅提高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关税;改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等。
2.5在所得税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
对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开发费用允许据实列支;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2.6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在现有的减税、免税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结束语: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本着“谁污染谁纳税” 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孟鸿玲,《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2]金慧琴,《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王月华等,《基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
(作者單位:吉林工商学院)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建立 完善 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因此,人们通常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1.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有: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等。此外,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的税种还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值得肯定的是,上述税收政策与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未形成规范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规范,增加了征收阻力。另外,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1.2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税收优惠项目较少,受益面比较窄,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此外,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内容十分缺乏。
1.3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各税种自成体系,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不够。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1.4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并且征收依据落后,征收阻力大,排污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等,都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措施
根据我国目前现状,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1取消排污费,开征环境保护税。
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首先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同,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以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应该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或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现有的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林业补偿费、林政保护费、育林基金、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并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把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征收范围,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使其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額,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同时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3继续调整消费税,尽快开征燃油税。
进一步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使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用户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游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针对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要尽早开征燃油税。可以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计征,用以控制燃油的使用,既保护大气环境,又增加了税收收人。
2.4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一是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二是对进口的那些对环境有严重污染和预期污染而又难以治理或治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产品征收较高关税。比如,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在允许进口的情况下,要大幅提高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关税;改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等。
2.5在所得税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
对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开发费用允许据实列支;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
2.6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在现有的减税、免税的基础上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结束语: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本着“谁污染谁纳税” 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孟鸿玲,《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2]金慧琴,《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王月华等,《基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
(作者單位:吉林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