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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行政权同为权力分立的一支,本应处于并行不悖的状态。然而,行政权的恣意扩张招致审判权的逐步萎缩甚至失准。试观此矛盾,从权力的关联性到权力的重新定位,审判权与行政权并无强弱之分,亦无高低之别。两者的冲突解决不能依靠权力的单方面压制,而是基于权力的合理配置,配置的基点则又回到了司法最终救济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