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长江渔业滥捕现象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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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科技和工业生产的进步,长江里的各种新型滥捕行为层出不穷,长江渔业资源濒临枯竭,问题急剧下降,品种持续减少。通过分析长江渔业保护的现有法规,会发现相关法规少、规定不明晰、未及时修订、处罚过轻、不符合长江整体性相通性、管理主体不明特点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及时进修修订完善。
  关键词:长江渔业;滥捕;法律完善
  
  一、滥捕导致长江渔业资源严重枯竭
  
  长江是我国最大河流,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最大宝库,光鱼类就有378种,其中142种是其独有的[1]。作为国家重要的水产品来源地和淡水鱼类基因的样本库,长江渔业对我国乃至世界生物的多样性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设禁渔期等措施,使白鳍豚、中华鲟、江豚等一批珍稀水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得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资源急剧下降的趋势。
  但与此同时,愈演愈烈的滥捕活动也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了巨大伤害,加上拦河筑坝、交通航运等原因,使得等长江渔业资源接近严重枯竭,主要表现在:
  1、总量急剧下降
  长江渔业资源衰减严重,仅从鱼类来看,近二十年来,一些传统品种在过度捕捞下已形不成渔汛,众多经济鱼种酷渔滥捕下衰退、甚至灭绝。
  据农业部渔政局2006年统计,长江青、草、鲢、鳙“四大家鱼”的种苗产量已由最高年份的300亿尾,下降到的2006年的4亿尾。1964年,宜昌断面鱼苗径流量是45亿,到2005年,监利长江断面鱼苗径流量仅有0.5亿。著名鱼类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曹文宣为此忧心忡忡 “鱼类减少的重要原因,是具有繁殖能力的亲鱼大量减少了,现有的亲鱼,无不是经过九死一生,万里存一。”[2]鱼要有一个成长周期才能繁殖,但由于过度捕捞,很多鱼还没有进入繁殖期,就被人们捕获。
  2、品种持续减少
  2006年,中美等六国科学家在长江考查白鳍豚现况,结果38天的寻觅,只在长江口发现1只江豚,白鳍豚1只没发现。而上个世纪90年代,尚有150头白鳍豚生活在长江中。[3]
  著名的“长江三鲜”鲥鱼、刀鱼、回鱼[4],也惨遭厄运。如今,鲥鱼濒临灭绝,2005年江苏江阴市一位渔民一条野生鲥鱼就卖了1万多元;刀鱼产量则不及十年前的三分之一,十多年前,在江阴、张家港市沿江,1公斤刀鱼只卖1元2角多一点,2003年船上的批发价就达千余元,还是“有价无市”。[5]
  
  二、滥捕新手段层出不穷
  
  滥捕主要指非法与过度捕捞,具体作业方式多种多样,是长江及其通江水域渔业资源极剧萎缩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最需要且最可能规范的。
  科技与工业生产的进步,使得化工品、鱼药、鱼网相对成本都不断下降,加上长江流域职业和业余渔民人口基数庞大,滥捕中采用原有或新出现的投毒、踩溜、滚钩、抬网、灯光网、超声波、迷魂阵、电打、抽水排干等滥捕方式,将该江面或江段的种鱼甚至当年的幼鱼、鱼仔“一网打尽”、“一河杀绝”,直接导致了长江渔业资源走向枯竭:
   1、迷魂阵。又叫“网簖”,是幼小鱼的大敌,这种禁用渔具在两湖一带非常普遍,鄱阳湖、江汉平原等地网簖网眼直径一般只有5至10毫米,洪湖网簖网眼最小直径只有1毫米。众多网簖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迷魂阵”,类似的网簖仅在东洞庭湖上就有6000多部,日均捕捞各类幼鱼达6万余公斤。
   2、抬网。抬网一般面积很大,往往和晚上强光诱鱼结合起来使用,是水库等缓水区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罪魁祸首,可将强光诱来的大小鱼一网抬尽,是对鱼资源的极大破坏。2008年6月11日,三峡库区的湖北省秭归县渔政部门检查时发现光流向长江的童庄河口就有44部抬网。[6]同样是该县香溪河与长江交汇处,短短的10多公里的河道里,密布155张巨大抬网,每天有数千斤尚未长成的银鱼苗被捕出水。[7]邻近的巴东县,一样是“架设的过江拦网影响船只正常通航,私自架设的电力线路对非法捕捞者和周围的人群的生产生活构成威胁,乱捕滥捞,私拉电线,安全隐患重重”[8]。
  3、电子捕鱼。主要指用超声波捕鱼机器捕鱼,由于其具有相当的科技含量,杀伤力很强,在长江中可将半径20余米、深50米范围内的白条鱼、鳗鱼等无鳞类长江珍贵鱼类一次性打晕,对长江水产资源损害极大[9]。
  
  三、长江渔业保护现有法规分析
  
  “天上飞的鸟,地上跑的动物,数量减少大家都可以看见,只有鱼类的衰退,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如果按现有速度继续衰退,40年之内,长江淡水鱼类有可能灭种!”[10]一席话道出了长江渔业的现况。
  从目前情况看,如何打击滥捕成为急迫问题,无论是在保护法规、管理主体、措施与手段,以及管理效果来看,现况都令人堪忧,亟需加强与修正,其中尤以法制与保护要求不匹配为甚。
  长江渔业整体状态已芨芨可危,可现今限制滥捕相关的法规相当可怜:
  1、《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渔业法》1986年颁布,后来经过两次修订[11],适用于我国海洋、淡水以及长江渔业的保护。
  其中限制滥捕的条款主要为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2]
  规定较为笼统,何为“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 除了“炸鱼、毒鱼、电鱼”外,条文中并没有作出细致规定。严格来说,即使是破坏性很小的“钓鱼”活动,也算“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但这显然不应被“禁止”。
  此外,哪些属于“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哪些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都被授权给“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规定”。可这些主体往往并没有去做具体规定,或者作出规定后,也不具有稳妥有效的宣传方式,更没有根据渔业资源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程序与机制;或规定了也没有抓执行落实,成为一纸空文[13]。从而无法从基础法律上来杜绝长江流域的滥捕。
  同时,《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
  也就是说,《渔业法》给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渔业法实施细则》又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了,即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制订“保护的渔业品种、捕捞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等权力。
  2、《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配套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
  定。”[14]
  可见,只有“珍贵、濒危”的珍稀鱼类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长江特有鱼类虽有142种,属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却只有14种[15],如此一来,只有中华鲟、白鲟、江豚、白暨豚等被列为保护动物的鱼类,方可享受等同于“野生动物”的待遇,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但诸多的非“珍贵、濒危”非鱼类,即128种其他鱼类,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只能“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所以,虽然经常看到渔民误捕中华鲟后被放生的新闻,实际上长江流域的滥捕现象却有增无减。
  3、《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部1995年颁布,计21条,专门保护“长江干流及通江水域”的渔业资源,是当前专门针对长江渔业保护的法规[16]。主要规定了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对象、加强长江环境保护等内容。仅第6条对禁止滥捕作了规定:“禁止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禁止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沿江闸口禁止套网捕捞生产。”对违反的处罚,《规定》中只有第19条涉及:“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显然过于空乏。
  4、《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通告》。农业部、公安部1996年联合发布,针对当时炸、毒、电捕鱼行为泛滥作出的阶段性应急性处理。
  5、其他专项规定。如《长江中下游中华绒鳌蟹管理暂行规定》等,主要是针对某一品种或专类渔业资源保护。对禁止滥捕没有作出相对概括性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
  此外还有《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颁布,条款中对禁止滥捕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颁布后已失效。
  
  四、防范滥捕的立法完善
  
  分析以上法规,可得出长江渔业保护中针对防止滥捕的规定有以下缺陷:
  1、保护法规不完善,立法层级较低。目前我国对防范长江滥捕的实际只有《渔业法》的30条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6条。《渔业法》适用于“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17],适用面过于广,没有针对性。《渔业法》第30条则只有相对概括的规定,实际将保护的渔业品种、捕捞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等授权给渔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市渔业部门了。《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又仅为农业部规章,层次过低。
  2、规定不明晰。如《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并不明确,多小的网眼算“密眼网”?什么样的网又叫“拦河缯(网)”?渔民横在一段江面上的漂网算不算“拦河缯(网)”?都是悬而未决。
  3、未能及时修订。如《渔业法实施细则》是农牧渔业部1987年10月20日发布的,农牧渔业部已不复存在,《渔业法》也已修订过,渔业资源严重枯竭,《实施细则》却20多年未变。《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制订也有10余年,在超生波捕鱼、抬网捕鱼等新方式迭出的形势下,也应做出及时更新。
  4、现有处罚过轻。如《渔业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罚款”。毒鱼等滥捕行为可导致一条河的渔业资源全部死亡,仅罚50元至5000元,明显严重畸轻。
  5、现有立法模式不符合流域的特点。长江流经我国11省市,本是一个整体,“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条例》得到的授权可以明确“保护的渔业品种、捕捞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等,明显不符合河流整体性互通性的自然规律,比如某种鱼可能在湖北是保护鱼类不准捕捞,在江苏就是非保护鱼类,甚至一个地区各县区规定就不一样,可能导致可恣意捕捞、执法标准不统一,最终监管虚无化。
   6、管理主体不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江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18]目前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设在长江之末的上海,挂三块牌子: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农业部东海区渔业指挥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实际是一套人马,主要职责是东海区渔政监管,再“管理和协调”长江渔业显然力不从心。
  要遏制杜绝滥捕,首先法制要健全,需要根据现况进行立法完善。
  最理想的方式,是从渔业保护基本法着手,但《渔业法》2004年刚完成修订,再修改并不具有可行性,目前具有操作性可能也最有效果的,是修订1995年农业部制订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其专门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属于专门条例,修订完善后能对日渐枯萎的长江渔业起到强大保护作用:
  1、管理上鼓励行政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由于我国渔业执法队伍人数显然不足,近期内也不会有大的改观。随着渔民对“涸泽而渔”危害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应考虑借鉴国外建立区域性渔业管理理事会和民间保护组织的好经验,因地制宜地办好地方性渔民协会,逐步发挥渔民参与管理的作用,增强渔民的法制观念、保护意识、参与管理的责任感,变单纯的部门管理为全社会的管理,变少数人重视保护为多数人重视保护,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渔政管理模式。不过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组织和规范。
  2、对滥捕概念内含等法律要素规定明晰。对滥捕有科学的界定,是防范滥捕的核心问题,十余年的混乱实践也证明《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需要根据长江捕鱼业实际情况,对滥捕相关内容作出更详细规定。如对禁止性的滥捕方式进行详细罗列,即使因为科技进步等导致新方式不断出现而不能完全被罗列,也应作出具有概念性包容性的规定以利于执法部门判断。再比如,多小的网眼算《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6条列举的“密眼网”?什么样的网又叫“拦河缯(网)”,由于网类渔具本就差别不大,这些虽然细小却很关键问题需要规定清楚。
  3、统一长江渔业最低可捕标准等内容。这些内容具体包括“捕捞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等”,其不应由《渔业法》授权给“各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更不应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的那样,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制订。而应由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订发布,并根据长江渔业的实际状态,每五年或十年变动一次,以保持各省、市标准一致,更符合长江流域整体性特点,也更方便宣传、监督工作的落实。
  4、加大对滥捕的处罚力度。《渔业法》2004年修订后,对“炸鱼、毒鱼、电鱼”等滥捕行为处罚额度规定为“5万元以下”[19],“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渔业法实施细则》这些年来却一直未作修订,实施的还是“50到5000元”的处罚,严重畸轻,缺失其应有的威慑与处罚、教育作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则非常简单:“违反本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0],过于简要,长江流域的部分渔民即使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学习或看到此般管理规定,也不会受到教育或威慑,而会继续肆无忌惮的进行滥捕。他们不可能再去查找、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他们只知道,《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并没明确说要处罚(况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来规定的处罚就不重,为“50到5000”元而已)。再何况,一个县里面一般数人的渔政执法队伍,又如何管得过来浩瀚的长江及其通江水域?
  
  注释:
  [1] 梁宝忠:《拯救珍稀水生动物??51012尾中华鲟顺利放归长江》,引自农业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xxlb/t20070423_807117.htm,2007年4月23日。
  [2] 尤义:《中科院院士:长江淡水鱼40年内或将灭种》;长江商报,2006年11月14日。
  [3] 同[1]。
  [4] 2007年初,农业部组织召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会议,对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种类进行了修订,并建议将长江鲥鱼、鯮等一批长江特有鱼类列入新《名录》,提升保护级别,加大保护力度。
  [5] 桑晋泉:《明日餐桌上还有长江三鲜吗》;解放日报,2003年4月8日。
  [6] 向庆林:《郭家坝镇取缔抬网44部》;三峡秭归在线网,2008年6月13日。详见http://www.zigui.gov.cn/2008-06/13/cms90831article.shtml
  [7] 方龄皖:《155张抬网“捞尽”香溪河》;三峡晚报,2007年6月6日。
  [8] 斐春梅:《砍抬网拆抬架 巴东金果坪向非法捕捞说“不”》;湖北新闻网,2008年09月21日;详见http://www.hb.chinanews.com.cn/news/2008/0921/10123.html。
  [9] 王法:《非法电子捕鱼已危及长江珍贵鱼类生存》;《解放日报》,2000年11月20日。
  [10] 尤义:《中科院院士:长江淡水鱼40年内可能将灭种》;长江商报,2006年11月14日。
  [11] 《渔业法》1986年颁布,2000年10月和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修改。当时的农牧渔业部还于1987年颁布了《渔业法实施细则》
  [12] 现如今我国大部分省市根据此条出台了相关配套规定。
  [13] 如《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21条规定:“主要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青鱼、草鱼七百五十克以上,鲢鱼、鳙鱼五百克以上”,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鱼越来越少的情况下,渔民难道会将只有七百克的青鱼或草鱼放归江里?渔政部门如何监督?
  [14] 《渔业法》第21条还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15] 梁宝忠:《拯救珍稀水生动物??51012尾中华鲟顺利放归长江》,引自农业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xxlb/t20070423_807117.htm,2007年4月23日。
  [16] 1999年农业部开展长江流域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作业联合行动时,就强调要以“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查处,可见《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在长江渔业保护中已起到主体作用。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条。
  [18]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9] 见《渔业法》第38条。
  [20] 见《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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