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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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选举、组织、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但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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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大多制定成文宪法以体现政治合法性。随着制宪过程的渐次完成,行宪的压力会慢慢加大,需要从宪法过渡到宪政,以实现人民福祉,避免宪法成为一纸具文。行宪过程中,由于社会不断进步,宪法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难免会出现某些错位或者落差,因而会不断产生修改或者解释宪法的必要。由是观之,修宪、释宪具有某种共性,乃行宪之基础。
五四宪法关于宪法权利的规定,与《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权利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中国宪法之特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武装斗争,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取得全国政权后制定的,而中国共产党又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历史使命的政党,这一历史背景与政党属性决定了中国宪法的根本特质,即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为根本功能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宪法观上与近代自由主义宪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政治权力在改造社会和公平分配财富方面的领导作用,决定了宪法是政治权力改造社会的工具,而不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治权力决定宪法作用之发挥的宪法称之为政治引导型宪法,
从文本看,五四宪法关于民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观念:
现代宪法与社会——政治进步。中国晚清以来的一切立宪都属于现代宪法的范畴。所谓现代宪法是相对于古代宪法而言的,是对习俗、传统和现代文明的自觉的批判性反思,是对于政治生活的理性建构。这样一种建构政治秩序的方式不同于封建制度,被认为优越于古代宪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宪法与“天衣”。在五四宪法诞生之际,亲自参与并主导了制定工作的毛泽东曾说过:“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有缺点的”。这种把宪法做为某种“衣服”的比喻本来并不新鲜。中国近代立宪史上的统治者都不约而同地把宪法当作自己政权的合法外衣,而在五四宪法制定之际,中国人则期待这部宪法成为“天衣”。
从制宪的过程和文本的视角进行解读,五四宪法不乏可圈可点之处,然而这部宪法施行不到三年即遭受了毁弃的命运,制宪时的光荣与梦想化为新中国宪政史中的惊叹号,令人唏嘘感慨。
五四宪法的制定在我国宪政史上揭开了新的篇章,然而,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五四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文革”期间更是被束之高阁,几乎形同虚设。为什么一部备受人们推崇的根本大法却遭此厄运呢?
宪法规定的问题主要是两类:权利和制度。在宪法学上,按照立宪的主旨和重心,可以把宪政分为权利中心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两种模式。权利中心主义把人权保障视为立宪的根本出发点;主张根据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设计和建构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立和组织,以及国家权力的分工、行使和监督制约等等都必须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