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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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政策和刑法从根本意义上还是有所不同的,以至于刑事司法中对于刑事政策和适用刑法存在一种矛盾的环境中,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研究表明二者之间是两条平行线,没有交集。在现实中,刑事法治中的基本架构中,站在违法的角度观察,刑事和刑事政策能够实现形式上的统一和融合。刑事政策的需求与犯罪论体系相结合,使得刑法安全性方面的机制同形勢政策的灵活性两者之间趋于平衡,共同为当今刑事法治的具体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中;刑事政策;刑法
  一、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联系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是经过指导和被指导得到的统一。经过司法区域,有关刑事政策和适用刑法存在哪些意义。有的认为要严格的执行规则,而对存在的刑事政策和形式立法有着对立的理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不可以相辅相成。刑事政策的意义主要是用在刑事立法中,可是刑事司法应该是主动避免与刑法、社会之间的联系,对于刑法保持着“纯化”的概念。综合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的理论观念,有关犯罪体系的复杂设计中,基本都是设定的有关封闭和自洽的体制来对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作出判断,且这种具有开放性的刑事政策是完全不能融入的。因此,在研究罚刑法定的情况下,司法定罪的政策确实是有一定限制的,刑事司法政策基本是刑罚裁量政策。
  二、刑事政策和刑法在司法中的相互关系
  形势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分析,其实反映的就是党和国家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我国是由工人阶级来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党来组织和领导各阶级的社会生活。从理论上来说,形势政策和刑法两者皆服务于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然而,上层建筑中的各类现象并非都是平等的。因此,刑事政策作为政策中的一种,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更高更集中的体现,具有更加特殊的地位,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起到了方向性、指导性的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刑法和刑事政策在司法中一定是有矛盾的。处在人权保障的角度,刑罚法的前提下,刑罚是有一定安全性的,一些研究人员把刑法当做是一种能够有自洽的方式体制。可是,在现实中,司法的实施总是背道而驰的,刑事司法的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建立现实保护社会的问题中,刑法其实是不能自洽的,刑法的社会适应能力还没能达到一种高度。因为人权的保护措施和社会的保障措施,是社会最根本的基础,所以有矛盾也是能够理解的。
  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两者之间都是对理想和现实的调整,相应的会有解决的方式:第一,刑罚是偏重人权保护的,不是反对、减少对社会的保障。
  三、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
  根据我国的性质、政体特点以及刑事立法的实践,它们之间的关系中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政策领导并指导着刑事立法。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体制所决定的。第二、刑事政策是刑法的主要来源。刑法的创立主要是以刑事政策以及我党和国家几十年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为主要来源的。第三,刑事政策指导着刑法的改、废。从本质上来说,刑法的改、废属于刑事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灵魂,既指导刑法,解释刑法,还审视、批判刑法,带动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
  首先,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司法,刑事政策与刑法相比,其特点之一就是刑事政策具有高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针对性,刑法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司法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第二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不断地适应经常变化的形势。其次,在一定条件下,刑事政策可以代替刑法。但是这一点仍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在什么条件下刑事政策可以代替刑法,刑事政策具体是如何代替刑法的。
  五、刑事政策和刑法在司法中的融合方式
  我国研究表明,在刑事司法中,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制度中的技术形式,这种形式是改善有内涵和适用范围的主导力量,包含了技术的推定、行为范围等的扩展、犯罪要素的法定量刑的规定等。借助这种技术,刑法能够不断地创新有关维护国家和保障社会的政策。
  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互动进步,首先是因为二者之间追求的目的相同,基于价值目的和原则相同,对一般的追求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且二者之间是天生的矛盾关系,政策具有全面、灵活等优点,可是刑法恰恰就缺少这些,因此,有些时候会有些片面、机械与缓迟。这样的矛盾却又是推动刑事政策和刑法进步的主要动力,这其中的必然性和合法性。在二者发生矛盾时,为能够选择做出的权衡,因此,正确的处置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关系是重大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必要的社会实践问题。进步的方向主要在这三个角度:第一,法律的完善。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法律理念和条例都有着很多原因的阻碍,对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善,可是在司法现实操作中又会碰到这种问题,这样类似的情况就是要依据刑事政策的自我调整,来弥补法律的不足,才能够推进发展。第二,法律条例不清晰。政策是通过法律的条例来对法律发展进行推动的。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问题有着指引和调整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置方式,都是要参考法律条例来进行进一步的处置。可是,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明确的形势政策的条例。若是将政策精神加入法律诠释中,那么将会进一步的发展我国法律实施的实际操作性。第三,刑事政策是刑法进步的国际化责任。我国经济逐渐的发展,经济交易也会越来越频繁,全球化的共同进步是我国目前形式所致,因此,必须要重视有关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法律关系。
  六、结论
  本文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上还需要有一定的改进空间,在司法中刑事政策和刑法之间的改进还需要再加强。由于没有参考更多的文献,阅读更多的文章,本文肯定会存在不足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本人今后花大量的时间进一步的钻研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孙国祥.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J].法学论坛,2013,v.28;No.15006:40-50.
  [2]艾尔肯·沙木沙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少数民族犯罪控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3.
  [3]李佳欣.中国刑法解释功能论[D].吉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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