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义主观罪过与报应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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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罪过或者说犯罪主观要件,一般称为刑事责任的心理(或准心理)构成要素,是刑法关注的重点之一。主观罪过包含至少两个层面:狭义主观罪过包括故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大意,它们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实质构成要件:广义主观罪过则包括刑事责任的其他心理(或准心理)构成要素。刑法学家在狭义主观罪过理论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而笔者在本文将致力于推进广义主观罪过理论,并介绍了一套完整的广义主观罪过理论必须具备的几个部分,并从多重角度方式对罪责进行解释。 Subjective sin or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the psychological (or quasi-psychology) ele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focuses of criminal law. Subjective sin includes at least two levels: the narrow subjective sin includes intentionality, knowing, recklessness and negligence, all of which are the substantive elements of crime defined by the law: generalized subjective sin includes other elements of psychological (or quasi-psychology) component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 Criminal jurists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theory of narrow subjective sin. In this paper, I will devote myself to advancing 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subjective sin and introduce a complete set of necessary parts of 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subjective sin, Explain the guilt from the angl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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