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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规划是作为其中的一项最基本依据,其不仅是确保开发经营活动得以协调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同时还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科学、合法、合理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的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然而,随着国家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量投入,推动了城市建设与发展,大大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为此,相应的也给城市规划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使得城市规划管理涌现出更多的新问题。本文简述了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1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统一。全国各设市城市在当前尽管都有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然而因其归属部门各不相同,例如,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却从属于建委;有的进行直属分局设置,有的却是非直属分局设置,这样就致使城市规划在行政级别、人员编制以及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上,差别较大。对于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各式各样,例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等,这样就致使外商找不到规划主管部门这一现象常有发生。此外,城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三者难以协调这是其关键所在,既包括体制不顺的因素,也包括利益界定不清的因素。
2)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当前,在我国多数城市,其城市规划决策,领导者通常才是决策者,书记、市(县)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才拥有决策权,二城市规划决策就是通过这些少数人闭门造车出来的结果。而规划师和公众仅仅只是执行和贯彻决策的人。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城市规划上,其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主管部门不仅是规划管理者,还是规划编制单位的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加上没有公众的监督,就很容易产生腐败等问题,从而致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城市规划目标不相符,最终使城市脱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3)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在我国多数城市,对于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质量的提高,其更注重前者。主要表现在:在工业用地方面,其比例偏高,在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方面,其比例却偏低;对于马路和广场过分追求大;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用地比例太高,而支路用地却严重不足,城市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就是因为路网结构不合理所造成。
2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
1)要坚持法制建设,确保规划进程。随着当前我国不断加大了行政法制化力度,相应的也要不断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城市的规划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这种法制体系,即要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提供方便,同时也要兼顾到城市中每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为其提供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要加强对社会的弱势体的保护力度。
2)健全规划管理体制。整体性和战略性是城市规划具有两个特点,这也就充分显示了城市规划是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对于城市资源需要统筹进行配置,一个城市中只能由一个管理部门来进行城市规划。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规划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城市规划执法主体逐渐合法化。要将规划管理体制理顺,对城市规划要切实加强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规划。将垂直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起来,这样才能统一集中管理规划。设市城市,其可以在市辖各区、经济开发区等进行分局的设置,作为市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和领导其人、财、物。
3)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及宣传力度。规执法监察是规划能否严格执行的关键所在,为此,要勤于执法,对于城市规划,要定期进行全面清查,以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要善于执法,要结合起法律的原则性与执法方法的灵活性,对于违法违章现象要将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运用起来加以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仅要快,更要到位;对于已经审批的报建项目,要带图进行巡查,并跟踪进行监察,要及时将违法违章的“苗头”扼杀;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将其拆除,对典型的案例,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
4)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市民参与的程度还处于低层次上。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利于公众参与的机制是前提,同时还要将官员、专家与公众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建立起来。要将公众的作用被充分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将开放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一个互动的城市规划体系建立起来,对于城市规划,相应管理部门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式加强与社会上的各个团体之间的合作,通过规划展览、市民咨询的方式,来征求市民的意见,并在方案修改中要将合理的意见体现出来。
1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统一。全国各设市城市在当前尽管都有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然而因其归属部门各不相同,例如,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却从属于建委;有的进行直属分局设置,有的却是非直属分局设置,这样就致使城市规划在行政级别、人员编制以及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上,差别较大。对于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各式各样,例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等,这样就致使外商找不到规划主管部门这一现象常有发生。此外,城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三者难以协调这是其关键所在,既包括体制不顺的因素,也包括利益界定不清的因素。
2)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当前,在我国多数城市,其城市规划决策,领导者通常才是决策者,书记、市(县)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才拥有决策权,二城市规划决策就是通过这些少数人闭门造车出来的结果。而规划师和公众仅仅只是执行和贯彻决策的人。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城市规划上,其自由裁量权过大,规划主管部门不仅是规划管理者,还是规划编制单位的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加上没有公众的监督,就很容易产生腐败等问题,从而致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城市规划目标不相符,最终使城市脱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3)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在我国多数城市,对于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质量的提高,其更注重前者。主要表现在:在工业用地方面,其比例偏高,在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方面,其比例却偏低;对于马路和广场过分追求大;在城市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用地比例太高,而支路用地却严重不足,城市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就是因为路网结构不合理所造成。
2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
1)要坚持法制建设,确保规划进程。随着当前我国不断加大了行政法制化力度,相应的也要不断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城市的规划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这种法制体系,即要为政府的行政管理提供方便,同时也要兼顾到城市中每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为其提供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要加强对社会的弱势体的保护力度。
2)健全规划管理体制。整体性和战略性是城市规划具有两个特点,这也就充分显示了城市规划是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对于城市资源需要统筹进行配置,一个城市中只能由一个管理部门来进行城市规划。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规划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城市规划执法主体逐渐合法化。要将规划管理体制理顺,对城市规划要切实加强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规划。将垂直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起来,这样才能统一集中管理规划。设市城市,其可以在市辖各区、经济开发区等进行分局的设置,作为市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和领导其人、财、物。
3)加大查处违法建设及宣传力度。规执法监察是规划能否严格执行的关键所在,为此,要勤于执法,对于城市规划,要定期进行全面清查,以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要善于执法,要结合起法律的原则性与执法方法的灵活性,对于违法违章现象要将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运用起来加以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仅要快,更要到位;对于已经审批的报建项目,要带图进行巡查,并跟踪进行监察,要及时将违法违章的“苗头”扼杀;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将其拆除,对典型的案例,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
4)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市民参与的程度还处于低层次上。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来,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利于公众参与的机制是前提,同时还要将官员、专家与公众共同发挥作用的机制建立起来。要将公众的作用被充分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将开放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一个互动的城市规划体系建立起来,对于城市规划,相应管理部门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式加强与社会上的各个团体之间的合作,通过规划展览、市民咨询的方式,来征求市民的意见,并在方案修改中要将合理的意见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