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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4日,欧委会收到5家欧盟企业代表欧盟产业提出的申请,请求对来自中国的酒石酸(Tartaric Acid)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0月30日,欧委会发布《官方公报》,正式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酒石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税则号为29181200,调查期间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损害评估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替代国为阿根廷。
欧委会就立案事宜依法通知了已知的申请人、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政府的代表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给中国出口商发放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并给其他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问卷。结果,欧委会收到杭州宝晶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常州常贸生物工程化工有限公司和宁海有机化工厂提交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1份替代国生产商问卷、7份欧盟生产商问卷和2份欧盟消费者问卷,并对7家欧盟生产商、3家出口商和1家替代国生产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上述3家中国应诉企业均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在判定每一公司内销的代表性和正常贸易过程的基础上,欧委会依法确定了该3家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或者结构价值。对于所有其他未应诉企业,欧委会则采用替代国生产商对非关联客户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出口价格则为实际支付的或者应付的出口价格。
经过对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如运费、保险费、信贷、佣金、银行费用和增值税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欧委会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后认定存在倾销,并计算出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杭州宝晶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4%;常州常贸生物工程化工有限公司13.8%;宁海有机化工厂6.6%;其他未应诉企业则根据可获得信息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为34.9%。
经过对欧盟的生产、欧盟的消费、欧盟从中国的进口、欧盟产业的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欧委会认定欧盟产业在调查期间内受到来自中国的实质损害;经过对自中国进口的影响、自第三国进口的影响、欧盟有关法规的影响、欧盟产业出口的影响以及其他欧盟生产商销售的影响的分析,欧委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对欧盟产业、供应商和消费者利益影响的分析,欧委会认定对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符合欧盟的利益。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初裁的税率即为临时性的反倾销税,执行期为6个月。欧委会将继续进行调查,6个月后做出本案的最终裁决。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欧委会就立案事宜依法通知了已知的申请人、其他欧盟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供应商、消费者、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政府的代表等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给中国出口商发放了市场经济地位问卷并给其他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问卷。结果,欧委会收到杭州宝晶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常州常贸生物工程化工有限公司和宁海有机化工厂提交的市场经济地位问卷,1份替代国生产商问卷、7份欧盟生产商问卷和2份欧盟消费者问卷,并对7家欧盟生产商、3家出口商和1家替代国生产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上述3家中国应诉企业均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在判定每一公司内销的代表性和正常贸易过程的基础上,欧委会依法确定了该3家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或者结构价值。对于所有其他未应诉企业,欧委会则采用替代国生产商对非关联客户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出口价格则为实际支付的或者应付的出口价格。
经过对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如运费、保险费、信贷、佣金、银行费用和增值税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欧委会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后认定存在倾销,并计算出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杭州宝晶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4%;常州常贸生物工程化工有限公司13.8%;宁海有机化工厂6.6%;其他未应诉企业则根据可获得信息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为34.9%。
经过对欧盟的生产、欧盟的消费、欧盟从中国的进口、欧盟产业的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欧委会认定欧盟产业在调查期间内受到来自中国的实质损害;经过对自中国进口的影响、自第三国进口的影响、欧盟有关法规的影响、欧盟产业出口的影响以及其他欧盟生产商销售的影响的分析,欧委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对欧盟产业、供应商和消费者利益影响的分析,欧委会认定对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符合欧盟的利益。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初裁的税率即为临时性的反倾销税,执行期为6个月。欧委会将继续进行调查,6个月后做出本案的最终裁决。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