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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有过错的人不歧视、给出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当前社会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积极探索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刑释解教;前科制度;安置帮教;社会因素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力进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笔者把目光投向了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教育改造,以及出狱后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纳,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新疆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项目小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监所访问等形式,总结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与就业问题,找出自治区帮教工作的不足,为自治区帮教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我国目前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分析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每年有60余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他们出狱后的就业情况对于他们是否会二次犯罪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仍停留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上,这种模式的安置帮教工作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取得的效果也较为一般。但在整体如此的背景下,内蒙古、宁夏等这些和新疆相似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已经开始探索新的安置帮教道路,他们把衔接管理以及思想教育仍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加就业安置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招聘,鼓励企业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中,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问题,为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这种新的安置帮教模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馈,更符合刑释解教人员的现实需求,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新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背景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是否得到有效的教育改造,以及刑满释放后是否得到社会的接纳,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新疆主要状况与全国状况基本相似,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在解决少数民族刑释人员就业时要具体考虑他们的民族因素。
三、新疆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调研
(一)乌鲁木齐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项目小组前往新疆自治区司法厅了解了关于新疆的相关情况,据新疆自治区司法厅的朱主任介绍,新疆每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数量在8000人左右。在他们服刑期间,监狱方面除了组织法律法规学习,还会组织相关就业技能的培训,乌鲁木齐从2010年起就进行了就业技能培训,现在的培训活动也日趋成熟,这对他们出狱后的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设置安置帮教基地,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年的帮教工作,解除劳教人员进行不少于3年的帮教工作,以确保他们不再误入歧途,降低了再次犯罪的机率。
(二)乌鲁木齐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困难
乌鲁木齐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首府,人口流动性强,在刑释解教人员出狱后的信息追踪以及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其次,根据相关要求“三无”人员要遣返回原籍,但出于相关部门人手不足,资金匮乏等原因,较难做到必接必送。
(三)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分析
基于得到的以上各方面资料,项目小组对监狱中正在服刑的二次犯罪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用以了解他们在出狱后的就业情况、就业类型等,并且分析“就业”这一因素对于重新犯罪的影响。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A卷是针对获释后就业的人员,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信息、获释后的就业状况、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就业工作类型等等。B卷是针对获释后未就业的人员,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再次犯罪间隔时长、是否享受社会保障或缴纳社会保障、理想的就业类型等。
1.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问卷中涉及的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者的年龄、民族、学历和就业技能,被调查者对这些信息均做出了回答,从这些信息中可了解到,被调查者不论民族,他们的学历越高或是拥有一定就业技能,他们犯罪时的年龄即越大,且二次犯罪的时间间隔也相对更久一些;另一方面即为少数民族获释人员因为汉语言水平较差,使得少数民族获释人员二次犯罪的机率更大一些。
2.被调查对象就业情况
这部分调查分为两个部分:获释后就业的与获释后未就业的。获释后90%的调查对象均是自主就业,通过就业安置、就业应聘等得到工作的仅为10%。他们的就业单位类型也较为单一,基本是从事保洁、保安等体力型劳动,也有一部分拥有就业技能的从事维修、驾驶等服务性劳动,还有一部分返回原籍务农或是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销售工作,笔者将这些都归结为被调查者自主就业。在此次的问卷调查中,基本没有人通过就业安置就业,乌鲁木齐市也因为较大的人口流动性,难以做到就业安置。他们的就业工作类型使得他们的工资数额较低,90%的被调查者月工资均在1500元以下,虽然有被调查者在获释后从事农副产品的批发销售工作,但由于该市的这部分市场基本被外地商人占据,被调查者想要在这一行立足也较为困难。除此之外,被调查人员在获释期间均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一方面是因为部分被调查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意识,另一方面,部分被调查者虽然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意识,但由于首期需要交纳的资金超过他们的工资数额,而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帮扶也存在空缺,因此他们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金。难就业,即使就业了,工作累、工资低,加之种种的就业困难,造成获释人员对就业工作不满意,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这个问题成为被调查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在问卷的最后,笔者还询问了被调查者是否知晓新疆关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教政策,得到的反馈90%都是不清楚或不知道,从此也可以反映出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的宣传不到位,社会舆论对此的宣传也成为空白。 四、反思与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还不够成熟,在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的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只能沿用国家政策,没有考虑到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首府城市,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地理背景对就业安置工作的特殊要求。在对服刑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时一方面没有区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同要求,另一方面培训的就业技能在获释后对于择业的实用性不强。最后,对服刑人员没有宣传国家的就业安置政策,而仅仅让就业安置政策成为了指导政府工作的文件。
五、解决方案
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安置就业,顺利融入社会,是促使他们安居乐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一项重要工程。通过调查,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就业技能培训进行调整使之更具实用性
对就业技能培训进行调整,培训的就业技能应该要考虑到服刑人员获释后就业过程中的实用性。同时增加财政补贴,鼓励社会上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就业技能培训,以确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学习的就业技能能够运用到获释后的工作中去。
(二)提供正在服刑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汉语培训
针对正在服刑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提供汉语培训。汉语在日常生活中,能为他们获释后的就业过程中增加多一些就业机会,如果无法用汉语言进行交流会减少他们在获释后的就业机会。
(三)重视安置帮教资源有效配置,加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力度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安置帮教政策,作出符合乌鲁木齐市特点的安置帮教政策或规定,为乌鲁木齐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政策的支持。在新疆司法厅网站或新疆平安网站中增加“安置帮教”窗口,为社会大众了解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正式的、有效的途径。对正在服刑的人员讲解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创业帮扶政策等,因为只有政策的主体了解政策,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与价值,才能有效地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创业,让他们看见重返社会的曙光。
(四)重视安置帮教资源有效配置,加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力度
扩大乌鲁木齐市各区的安置帮教基地数目,确保每个区都能有一个安置帮教基地,以此完善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与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与分散现有安置帮教基地的工作量,确保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还能根据各区经济状况的不同,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不同的就业机会。
(五)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绿色通道”
让监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安置帮扶工程,建立刑释人员就业“绿色通道”。组织地方劳动就业市场每月向监狱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信息,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监狱为即将刑释人员就当前就业形势、就业常识进行辅导,以消除他们的迷茫心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狱内就业招聘会,以此解决即将释放人员出狱后的就业问题。只有解决了即将释放人员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
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志愿者人员可以从高校大学生中选取,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鼓励各民营企业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中去,给提供就业安置岗位的单位给予政府补贴,将是否有就业安置岗位作为企业评优的标准之一,以此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七)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增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
做好正确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号召全社会增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长期以来社会上很多人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服过刑、坐过牢的人素质都很差。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能持一份宽容之心,给刑释解教人员一个融入社会再生的机会,这将不仅仅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的一种有力帮助,更能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用人单位要形成合力,通过引导、宣传和教育,让社会各界转变观念,形成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共同关注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Z].综治委【2004】4号,2004.2.6.
[2]王彬.刑释解教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状况考察——以上海市为例,[R]2008.2.20.
[3]陈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2010.3.1.
[4]霍珍珍.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
[5]方莹.社会组织在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中的功能研究[D].2011.
12.20.
[6]李蛟龙.克拉玛依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调查报告[R].2012.3.1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新疆农业大学紧缺人才专业大学生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卢雪莲、张璐、朱敏,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学生;杨晓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硕士,本大学生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
[关键词]刑释解教;前科制度;安置帮教;社会因素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努力进行和谐社会构建的今天,笔者把目光投向了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他们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教育改造,以及出狱后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纳,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新疆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项目小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监所访问等形式,总结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与就业问题,找出自治区帮教工作的不足,为自治区帮教工作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我国目前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分析
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每年有60余万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他们出狱后的就业情况对于他们是否会二次犯罪也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仍停留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上,这种模式的安置帮教工作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取得的效果也较为一般。但在整体如此的背景下,内蒙古、宁夏等这些和新疆相似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已经开始探索新的安置帮教道路,他们把衔接管理以及思想教育仍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增加就业安置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招聘,鼓励企业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中,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问题,为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这种新的安置帮教模式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馈,更符合刑释解教人员的现实需求,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新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背景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是否得到有效的教育改造,以及刑满释放后是否得到社会的接纳,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新疆主要状况与全国状况基本相似,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在解决少数民族刑释人员就业时要具体考虑他们的民族因素。
三、新疆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调研
(一)乌鲁木齐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项目小组前往新疆自治区司法厅了解了关于新疆的相关情况,据新疆自治区司法厅的朱主任介绍,新疆每年刑释解教人员的数量在8000人左右。在他们服刑期间,监狱方面除了组织法律法规学习,还会组织相关就业技能的培训,乌鲁木齐从2010年起就进行了就业技能培训,现在的培训活动也日趋成熟,这对他们出狱后的就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设置安置帮教基地,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年的帮教工作,解除劳教人员进行不少于3年的帮教工作,以确保他们不再误入歧途,降低了再次犯罪的机率。
(二)乌鲁木齐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困难
乌鲁木齐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的首府,人口流动性强,在刑释解教人员出狱后的信息追踪以及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其次,根据相关要求“三无”人员要遣返回原籍,但出于相关部门人手不足,资金匮乏等原因,较难做到必接必送。
(三)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现状分析
基于得到的以上各方面资料,项目小组对监狱中正在服刑的二次犯罪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用以了解他们在出狱后的就业情况、就业类型等,并且分析“就业”这一因素对于重新犯罪的影响。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A卷是针对获释后就业的人员,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信息、获释后的就业状况、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就业工作类型等等。B卷是针对获释后未就业的人员,问卷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再次犯罪间隔时长、是否享受社会保障或缴纳社会保障、理想的就业类型等。
1.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问卷中涉及的基本信息包括被调查者的年龄、民族、学历和就业技能,被调查者对这些信息均做出了回答,从这些信息中可了解到,被调查者不论民族,他们的学历越高或是拥有一定就业技能,他们犯罪时的年龄即越大,且二次犯罪的时间间隔也相对更久一些;另一方面即为少数民族获释人员因为汉语言水平较差,使得少数民族获释人员二次犯罪的机率更大一些。
2.被调查对象就业情况
这部分调查分为两个部分:获释后就业的与获释后未就业的。获释后90%的调查对象均是自主就业,通过就业安置、就业应聘等得到工作的仅为10%。他们的就业单位类型也较为单一,基本是从事保洁、保安等体力型劳动,也有一部分拥有就业技能的从事维修、驾驶等服务性劳动,还有一部分返回原籍务农或是从事农副产品批发销售工作,笔者将这些都归结为被调查者自主就业。在此次的问卷调查中,基本没有人通过就业安置就业,乌鲁木齐市也因为较大的人口流动性,难以做到就业安置。他们的就业工作类型使得他们的工资数额较低,90%的被调查者月工资均在1500元以下,虽然有被调查者在获释后从事农副产品的批发销售工作,但由于该市的这部分市场基本被外地商人占据,被调查者想要在这一行立足也较为困难。除此之外,被调查人员在获释期间均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一方面是因为部分被调查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意识,另一方面,部分被调查者虽然有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意识,但由于首期需要交纳的资金超过他们的工资数额,而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帮扶也存在空缺,因此他们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金。难就业,即使就业了,工作累、工资低,加之种种的就业困难,造成获释人员对就业工作不满意,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这个问题成为被调查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在问卷的最后,笔者还询问了被调查者是否知晓新疆关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教政策,得到的反馈90%都是不清楚或不知道,从此也可以反映出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的宣传不到位,社会舆论对此的宣传也成为空白。 四、反思与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还不够成熟,在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的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只能沿用国家政策,没有考虑到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首府城市,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地理背景对就业安置工作的特殊要求。在对服刑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时一方面没有区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同要求,另一方面培训的就业技能在获释后对于择业的实用性不强。最后,对服刑人员没有宣传国家的就业安置政策,而仅仅让就业安置政策成为了指导政府工作的文件。
五、解决方案
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安置就业,顺利融入社会,是促使他们安居乐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一项重要工程。通过调查,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就业技能培训进行调整使之更具实用性
对就业技能培训进行调整,培训的就业技能应该要考虑到服刑人员获释后就业过程中的实用性。同时增加财政补贴,鼓励社会上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就业技能培训,以确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学习的就业技能能够运用到获释后的工作中去。
(二)提供正在服刑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汉语培训
针对正在服刑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提供汉语培训。汉语在日常生活中,能为他们获释后的就业过程中增加多一些就业机会,如果无法用汉语言进行交流会减少他们在获释后的就业机会。
(三)重视安置帮教资源有效配置,加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力度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安置帮教政策,作出符合乌鲁木齐市特点的安置帮教政策或规定,为乌鲁木齐的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政策的支持。在新疆司法厅网站或新疆平安网站中增加“安置帮教”窗口,为社会大众了解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一个综合性的、正式的、有效的途径。对正在服刑的人员讲解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政策、创业帮扶政策等,因为只有政策的主体了解政策,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与价值,才能有效地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创业,让他们看见重返社会的曙光。
(四)重视安置帮教资源有效配置,加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力度
扩大乌鲁木齐市各区的安置帮教基地数目,确保每个区都能有一个安置帮教基地,以此完善乌鲁木齐市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与管理工作,有效减少与分散现有安置帮教基地的工作量,确保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还能根据各区经济状况的不同,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不同的就业机会。
(五)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绿色通道”
让监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安置帮扶工程,建立刑释人员就业“绿色通道”。组织地方劳动就业市场每月向监狱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信息,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监狱为即将刑释人员就当前就业形势、就业常识进行辅导,以消除他们的迷茫心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狱内就业招聘会,以此解决即将释放人员出狱后的就业问题。只有解决了即将释放人员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重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
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志愿者人员可以从高校大学生中选取,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鼓励各民营企业参与到就业安置工作中去,给提供就业安置岗位的单位给予政府补贴,将是否有就业安置岗位作为企业评优的标准之一,以此调动民营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七)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增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
做好正确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号召全社会增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长期以来社会上很多人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服过刑、坐过牢的人素质都很差。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能持一份宽容之心,给刑释解教人员一个融入社会再生的机会,这将不仅仅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的一种有力帮助,更能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用人单位要形成合力,通过引导、宣传和教育,让社会各界转变观念,形成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共同关注和帮助。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Z].综治委【2004】4号,2004.2.6.
[2]王彬.刑释解教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状况考察——以上海市为例,[R]2008.2.20.
[3]陈圣.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2010.3.1.
[4]霍珍珍.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原因及对策[J].
[5]方莹.社会组织在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中的功能研究[D].2011.
12.20.
[6]李蛟龙.克拉玛依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调查报告[R].2012.3.1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新疆农业大学紧缺人才专业大学生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卢雪莲、张璐、朱敏,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学生;杨晓萍,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学硕士,本大学生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