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法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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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 况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分为两个层级。联邦职业教育法主要适用于学校以外由被认可的企业(即“教育企业”)所开展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而由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则由各州职业教育法令所辖责。
  本文主要分析德国“2005年联邦职业教育法”法本。该法本曾在2007年4月1日作过修订,具体情况将在后文交代。2005年法本主要包括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过渡条款与结尾条款共7部分105 条内容,主要法律框架前后变化见表1。
  主要特点
  立法中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德国2005年联邦职业教育法第二部分的第二节内容,专门针对教育关系的确立进行了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教育企业“招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须与受教育者签署职业教育合同”。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应至少包含:1)职业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安排及职业教育目标,特别是教育应针对 的职业活动;2)职业教育的开始时间和期限;3)教育机构外的教育措施;4)每天的正常教育时间;5)试用期限;6)报酬支付与金额;7)休假期限;8)解除职业教育合同的条件”。在本法第四章专门针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一节残障人职业教育第65条第1款规定“应考虑残障人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教育的时间和内容安排、考试时限、许可的辅助工具及要求第三者提供帮助,如对听觉障碍者提供手语翻译”。
  立法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修法主要用于解决本国职业教育及社会的现实问题。无论是联邦的职业教育法律还是州的职业教育法律,在涉及立法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这部法律的颁布能否解决目前职业教育所面临的某个具体问题,针对性特别强。
  比如德国2007 年对2005年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职业教育发展和决策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此前,德国联邦统计局和各州统计局对职业教育统计数据的处理,采用的是1991 ~ 1992 年开发的电子数据处理软件,由于技术的老化,已不能满足海量数据处理的需要。为此,在职业教育数据统计的新方案中,采用发展迅速且卓有成效的现代化数据处理技术,是大势所趋。到2007 年,德国政府所有官方数据处理软件已全部由现代数据处理软件取代。而作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重要依据的职业教育的数据统计,也必须应用最现代化的技术,去开发新软件,编制新文件,使用新程序。但是,技术升级会带来职业教育数据统计方法的改动,也会为数据的综合应用提供新的空间。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这些必须在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通过详尽的条款规定保证法本的实施
  德国职业教育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且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款项的数额等。条款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文字表述严格、逻辑性强,不容易产生歧义,便于实施。这种条款的详尽性使立法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
  比如在2005 年版的第17条获得报酬权利的第1款规定教育提供者应为受教育者提供适当报酬。报酬金额根据受教育者年龄确定并随着职前教育的继续至少每年予以提高。第2款实物报酬可按社会福利法典第四部第17条第1款第1句第4点确定的实物计价值计算额度,但不得超过受教育者报酬总额的75%。第18条报酬计算与支付日期第1款报酬按月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报酬时每月以30天计。第2款“每日历月的报酬应最晚在当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支付”。“职业教育关系自试用期开始确立。第20条试用期须至少1个月,至多4个月。”
  新的立法以原有法本为重要修订基础
  1969年德国产生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它是雇主、工会、行业协会和国家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的,以实现多数人能够获得职业培训和资格为目标的法律。德国2005年联邦职业教育法就是将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职业教育的配套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修订而成。2007年的法本修订又是在2005年基础上进行。
  启 示
  在内容上要突出立法的针对性
  职业教育法是针对职业教育的法律,在内容上必然要有特别强的针对性。我国现行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第一条为:“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这与现行我国教育法中“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相似,自身的独立性体现得不够。类似之处还有很多。建议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要借鉴德国做法,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独特价值和突出特色,采用更具针对性的表达,明确职业教育利益相关方的义务与权利,明确职业教育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
  在表述上要体现立法的可操性
  与德国职业教育法相比,我国的现行职教法共5章40条,其体例过于宏观与笼统。从立法技术上看,职教法原则性条文多,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文少。如立法语言中使用“应当、可以、鼓励、酌情”等笼统含糊的词语,造成法律本身可操作性、约束力、规范性不够。所以,在修订中应着力提高语言表述的严谨性和确定性,增强职教法的可操作性。在逻辑结构上,德国的法律包括假定、处理、法律后果和奖惩,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点,加强法律后果的表述,增加罚则条款。
  在方式上要注重立法的动态性
  职教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是处于第二层次的单行法,地位较高。目前,职教法的颁布和实施已有18年,职业教育的内部进展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许多新形势、新问题、新特点,职业教育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也在逐步拓展。所以,修法是当务之急。借鉴德国经验,职教法法本的修订是一个动态行为。当然,既要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同时一定要谨慎,要保持立法的连续性,而不是对前法的全盘否定。
  作者:吉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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