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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受制于“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理论,当大量社会经济公益遭受侵害时,公民、社会团体却难以成为诉讼主体,造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失。通过对经济公益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探讨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从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经济公益诉讼适案范围、经济公益诉讼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建立起真正适应我国法制建设需要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