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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干休所有一位老干部,老伴已经去世,平时由保姆照顾,女儿女婿经常来看他,但是两个儿子除了过年带孩子来磕头拿压岁钱外从不露面,甚至连电话都不打,这个老干部最近找到我们表示想立个遗嘱,在他过世后从遗产中分出10万元给保姆,剩下的存款和住房留给女儿,可是目前不想让两个儿子知道此事,以防他们上门吵闹,请问有什么稳妥有效的办法可以帮助老干部实现这个愿望? ——某部干休所协理员 陶 某
陈法官:建议干休所首先要向这位老干部讲明,继承非小事,既涉及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可能会影响子女今后能否和睦相处,请老首长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再作决定。如果老人家确实决心已定,则可以建议由其本人到公证机构对有关财产分配内容的遗嘱进行公证,理由有两点:一是公证遗嘱的可靠性最高。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书法律效力要高于普通文书,而且《继承法》还特别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内容,反之则不能。二是公证遗嘱的保密性最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否则将受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不用担心会被提前泄露。
我与妻子结婚三年多,因性格不合及没有孩子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主要是我们目前居住的房子是结婚前我父母亲掏钱付的首付、房产证写的也是我的名字,但由于结婚后房产证才办下来,贷款也是我和妻子在婚后一起还的,因此我妻子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应当归她所有,请问对该房究竟应当怎么进行分割?
——某陆军指挥学院教员 袁 某
陈法官: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当前已成为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你父母亲在你婚前为你买房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也在你的名下,该房产应视你父母对你本人的赠予而成为你个人的财产;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房产并不因此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故这套房产应当归你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由你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参考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2。从照顾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你可以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多补偿一些给女方。
我妻子在部队驻地一家超市打工已经两年时间,前几天超市经理找到她说超市亏损要裁员,表示她要么接受降薪,要么就解聘。我妻子表示不能接受降薪,如果解聘超市应当对她进行经济补偿,可超市说当初她来上班时没有和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属于临时工,超市有权随时解聘,不存在补偿问题,请问超市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某部士官 郭 某
陈法官:超市的说法与法律规定正好相反,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妻子已经在超市上班两年,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临时合同”,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较一般劳动合同而言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如《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此外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你妻子有权向超市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超市支付四个月总额的赔偿款。
陈法官:建议干休所首先要向这位老干部讲明,继承非小事,既涉及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可能会影响子女今后能否和睦相处,请老首长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再作决定。如果老人家确实决心已定,则可以建议由其本人到公证机构对有关财产分配内容的遗嘱进行公证,理由有两点:一是公证遗嘱的可靠性最高。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书法律效力要高于普通文书,而且《继承法》还特别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内容,反之则不能。二是公证遗嘱的保密性最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否则将受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不用担心会被提前泄露。
我与妻子结婚三年多,因性格不合及没有孩子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主要是我们目前居住的房子是结婚前我父母亲掏钱付的首付、房产证写的也是我的名字,但由于结婚后房产证才办下来,贷款也是我和妻子在婚后一起还的,因此我妻子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应当归她所有,请问对该房究竟应当怎么进行分割?
——某陆军指挥学院教员 袁 某
陈法官: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在当前已成为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你父母亲在你婚前为你买房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也在你的名下,该房产应视你父母对你本人的赠予而成为你个人的财产;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房产并不因此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故这套房产应当归你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由你对女方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一般参考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2。从照顾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你可以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多补偿一些给女方。
我妻子在部队驻地一家超市打工已经两年时间,前几天超市经理找到她说超市亏损要裁员,表示她要么接受降薪,要么就解聘。我妻子表示不能接受降薪,如果解聘超市应当对她进行经济补偿,可超市说当初她来上班时没有和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属于临时工,超市有权随时解聘,不存在补偿问题,请问超市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某部士官 郭 某
陈法官:超市的说法与法律规定正好相反,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妻子已经在超市上班两年,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视为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临时合同”,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较一般劳动合同而言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如《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此外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你妻子有权向超市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超市支付四个月总额的赔偿款。